两个名词加起来可以用作商标名称吗? 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区分开的可见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可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名词均不排除在商标注册之外,您可以完全注册商标。 世纪恒成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直接表示商品名称的名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求解答 根据《商标法》第4条: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分销的商品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则该商标应适用于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自然人有权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但并非所有商标都可以用作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性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实际上,该项目禁止使用产品的特征作为其商标。就同一商品而言,其原材料的特性,功能和用途是相同的。因此,使用商品的特征作为商标并不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的独特特征。因此,不能直接将代表商品名称的名词注册为商标。 哪些标志或者名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和勋章相同或相似,并且与特定地点的名称或名称相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的地标性建筑的图形; (2)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旗和军事旗帜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的政府统一。 (3)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4)除授权商标外,它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商标和检查商标相同或相似; (5)与“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和标志相同或相似; (6)有种族歧视; (7)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8)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此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特性; (3)缺乏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