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治长崂山王哥庄商标-刘正静商标局

提问时间:2020-06-03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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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kon起诉appstore图标侵权?

首先,作为一个法盲加米粉,在这里先高能预警。以下所有内容均为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如果各位dalao在我的论述中发现错误,恳请不吝赐教。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整个事件:苹果又在中国遭官司:App Store图标撞脸天猫商家 已被起诉新闻内容如下(有删节):凤凰网科技讯 (作者/二维马)12月18日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国内企业针对苹果公司的起诉。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ON品牌持有方)正式状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KON认为,苹果公司销售的iPhone、iPad等系列电子产品中,其App Store图标(iOS11版本)图案与原告创作的美术作品主要内容、结构、图形布局等主要元素几乎完全一致。要求判令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含有图标的电子产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还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如图所示,二者图标对比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显示,KON诞生于2009年,是一个多元跨界的联合文化品牌,主营潮牌服装、鞋帽及箱包配饰等产品,主要针对崇尚个性与时尚的年轻人。目前KON也有自己的天猫旗舰店上看到KON现有不少产品在售卖中,其产品均一直在使用上述图标做为视觉标识。KON天猫旗舰店苹果iOS 10版本的App Store图标为三支笔组成的三角标识,原图标与KON标识稍有差异。而升级后的iOS 11版针对App Store的图标做了修改,也正是由此引发了KON针对苹果的侵权诉讼。App Store图标变化苹果方面对凤凰网科技回应称,苹果中国已经关注到这件事情,法务部门会积极应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案通知书如下:请大家仔细看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说得通俗(但不一定正确,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具体诉求只能考证并不会公开的起诉书)一点,就是“你家卖的产品里的图标抄袭我家商标啦!赔钱!而且不准再卖带有类似我家商标的那个图标的产品!”请注意:虽同属于知识产权,但著作权与商标权不是同一种权利,请大家不要看到商标就想到商标权。著作权主要受著作权法调整保护,商标权法主要受商标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侵权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商标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有关商标权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下: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通过对比加粗部分,我们不难看出,在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商标权侵权之诉可获得赔偿的最高额是大于著作权侵权之诉的,足足多了六倍。那么为什么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ON品牌持有方)选择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而不是商标权侵权之诉呢?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涉案的商标到底长啥样吧。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查询系统,涉案的商标详情如下:而APP STORE的商标详情如下:不难看出,KON的商标所涉及的商品与服务还有所属的国际分类,都与APP STORE的完全不同,同时,KON的商标恐怕很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受到商标的跨类保护。更何况,苹果公司并没有在中国以那个看起来很像KON的图标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侵权这条路是走不通了。虽然商标权维权的途径走不通,但如果单从“图标设计”的角度来看,这个商标好歹也属于“美术作品”的一种,所以,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KON品牌持有方)最终决定走著作权维权这条路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回到著作权侵权来讨论,这个案子构不构成侵权、要赔多少、怎么赔,其实都不是网友和媒体能预测的。不能因为苹果是个大公司,在全球具有影响力,就觉得别的公司告它都是为了“碰瓷”、“炒作”、“营销”。如果一个法律主体的权利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取决于这个主体的经济或者政治地位,那还谈什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呢?不管双方会采取怎样的纠纷解决策略,只要最终能解决问题,就是皆大欢喜。至于什么时候能出结果嘛……调节、和解、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都有可能成为本案的结案方式。所以……随缘吧(反正跟我们一点关系的都没有)。只要法院的禁售令没有下来,该买苹果产品的就放心买,该下的APP就放心下,这只是一个官司,不会让苹果破产、美国亡国、地球毁灭的。与其说北京跃世当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碰瓷,不如说某些媒体大肆渲染“苹果全线产品恐被禁售”的消息才是真的别有用心。人家当事人都不一定提出诉前保全(禁售令),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禁止苹果公司在大陆销售产品,你就在这里瞎逼逼,如果不是为了点击量,怕是收了某些品牌的钱哦。以上

康婷瑞倪维儿商标注册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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