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花卉知名商标文件-凌万义商标侵权案例

提问时间:2020-06-03 08:45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6-03 08:45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江小白商标案件说明了什么?

江小白商标事件告诉我们要做好商标侵权的保护措施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时采取的保护措施: 1,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 2,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3,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4,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户所在的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重点应该考虑对故意的界定。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侵权行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因而,构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关于“知道”的解读,存在诸多争议。就“知道”标准而言,包括 “明知”“应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内容也有“概括知晓”与“具体知晓”之分 。 1. 知道的标准:“明知”而非“应知”或“有理由知道” 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存在。明知不同于应知和有理由知道。所谓应知,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如果其应当预见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合理理性人”的注意和谨慎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有理由知道是指,如果一个“合理理性人”通过实施合理注意义务将会知道该事实,该行为人就会被认为推定知道该事实。由此可见,应知、有理由知道都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行为人履行了注意义务就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没有履行该义务,就有着应当知道而不知道的过错。 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的主观故意的“知道”不应当包括应知和有理由知道:首先,故意与过失的内部构造不同。二者均由“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构造而成,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的“认识因素”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意志因素”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有明显不同,不能混淆和误用。应知和有理由知道为行为人设置了注意义务,判定时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因此,其属于过失的认识因素。如果将应知、有理由知道作为判断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就等于在故意的意志因素中嵌入过失的认识因素,这在法律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商标间接侵权责任中不应当给行为人设置注意义务。危险是注意义务的产生根源,危险的制造者或管控者应承担损害预见义务或损害防止义务。而商标间接侵权的行为人,如市场开办者,并非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人,不是侵权危险的制造者和管理者,没有义务管理和控制侵权危险。 2.知道的内容:“具体知晓”而非“概括知晓” 对于知道的具体内容,可分为“概括知晓”与“具体知晓”。不应将“概括知晓”或“大概知道”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标准,而应采取“具体知晓”标准,即行为人确切知道实际发生的侵权事实,这也是“明知”的应有之义。 首先,行为人只有“具体知晓”才能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具体知晓”与“概括知晓”是关于知道对象不同的描述。“具体知晓”的对象是特定的,能确切知晓某直接侵权人实施了何种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行为,而“概括知晓”只是对侵权行为有普遍性的认知。当市场开办者知晓哪一商户销售了何种商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时,才构成“具体知晓”,如果仅知晓其市场内存在售假行为,而不清楚具体的商户,就属于“概括知晓”。明知某具体侵权行为,市场开办者才能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此时,其未采取制止措施,就可理解为具有间接侵权的故意。 其次,“具体知晓”符合商标间接侵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在科技与商业十分发达的当下,商标直接侵权由以往集中化、专业化向分散化、业余化方向发展。面对众多、分散的商标侵权者,要求“间接侵权者”与“直接侵权者”就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商标权人就能通过起诉更具有实力的“间接侵权者”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间接侵权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权利人搜索成本与诉讼成本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偏向于权利人的制度设计。然而,这种偏向必须要有所限制,否则将进一步扩大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有违间接侵权制度只是适当扩大权利人救济范围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会损害公共利益。

比较知名的商标侵权的案例有哪些

时间:2010-2012

案例:“王老吉”从不知名到第一罐凉茶,创造了商业奇迹。但是,在这个奇迹中,两家公司的不满情绪参差不齐。自2010年以来,光耀集团和佳多宝集团已发起“王老吉”商标纠纷。

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宏道股份有限公司(Jadobao)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作出了驳回申请宏道集团申请撤销中贸仲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定为终裁,并暂时结束了光耀集团与佳多宝之间的“王老吉”商标竞争案。

时间:2012-2015年

案例:约旦和中国体育用品公司约旦体育自2012年以来一直处于不断的诉讼中。同年10月,“飞人”约旦向商业评估委员会提出了有争议的申请,称约旦体育在该公司的注册以上商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条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5年初,乔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包括“ QIAODAN”,“ Qiaodan”和“ Qiaodan Wang”在内的多个有争议商标。

结果: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Jordan Sports)了三年的“商标争议案”,并做出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约旦体育商标争议案件78件,其中32件做出了最终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撤销约旦体育纠纷商标注册并维持约旦体育纠纷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时间:2015年

案例:2004年,周先生购买了商标“巴伦”,该商标于1996年注册,然后注册了包括“新百伦”在内的一系列联合商标,并于2008年注册。要获得“ New Balance”商标的批准。早年,以“ New Balance”为名称在中国推广的New Balance开始使用“ New Balance”作为中文名称,因为2006年在上海成立的公司被称为“ New Balance”。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商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必须赔偿对方要求赔偿9800万元。

商标侵权案例

商标侵权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的,最高赔偿额为五十万。但是它仍然必须是实际的。

根据您的情况,如果您在以前的商店中支付了特许经营费,则可能需要赔偿特许经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