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商标图案-金美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04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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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4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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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印加及图”商标案看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_使用

【案情简介】

王百鸣于2011年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古印加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开封宝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宝天健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予支持。后宝天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诉争商标中的图形由宝天健公司创作完成,并作为图形商标使用,王百鸣曾任宝天健公司销售总经理,在工作中接触过该图形作品,其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宝天健公司的在先著作权,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未经授权即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调查与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图形为开封宝天健公司仅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做了细微调整,没有独创性,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王百鸣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被诉裁定,就开封宝天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之类的案件,一方面,《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如何推定当事人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情形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来看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较为具体且广泛的指引,代理人或代表人既可以是代理办理商标事务的人,也可以是为被代理人办理生产加工、营销管理等其它事务之人,或是亲属关系、营业地址邻近等“其他关系”之人,本案第三人王百鸣即属于第二种情况。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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