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商标侵权案例分析-金属商标牌制作教程

提问时间:2020-07-0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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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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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旅游企业应如何保护自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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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

1周前

旅游法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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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在机场门店开展机票代理销售业务,经营场所店门侧墙张贴包含东航燕子图案商标的金属标牌、在牌匾上使用东航燕子图案商标。A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将牌匾和金属标牌上东航商标撤除。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24日,A公司在上述经营点经营机票代理销售业务获利共计6573.2元。

后查明,涉案商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此两件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陪伴;观光旅游;旅行座位预订;旅行预订等。同时,A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为预订机票,即旅行座位预订,同属该类服务项目,但商标权利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东航燕子图案商标。

一、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罚款A公司人民币2万元

工商局认为

A公司在经营场所侧墙上张贴包含东航燕子图案商标的金属标牌、在牌匾上使用东航燕子图案商标,会使得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注意到经营点的牌匾中带有商标,因此而误认,A公司是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授权或投资设立的,所提供服务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存在一定关联性。事实上A公司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不存在投资关系,也未经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认证授权。

故,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A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法狮提醒

古人有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旅游商标对旅游企业来说就是“粮草”,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旅游企业应加强对旅游商标的保护,首先就是将旅游商标进行先行注册,以防止因他人抢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商标类别总共分为45类,其中第39类是旅游商标的核心类别,39类几乎囊括了旅游企业所能提供的所有服务,如火车票、机票预订;旅行路线安排;提供旅行信息;提供定制的行车路线指引;旅行陪伴;旅游交通安排;旅行座位预定;旅行预订等服务。其次是第41类和第43类,第41类主要为组织安排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第43类主要为提供食物、饮料;临时住宿等服务。当然还有第35类、第18类等等。法狮建议旅游企业先将旅游商标在核心类别进行注册,然后再延展注册其他类别,从而对旅游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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