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谊兄弟”和“金阿欢”商标战略看《非诚勿扰》案 《非诚勿扰》问题由来已久,专家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可谓仁者见仁、莫衷一是。然而,企业才是商标的主人和使用者,才是制订和实施商标战略的主体。本文从商标战略的角度重新审视“非诚勿扰”案,不仅有全新的解读,而且也可给其它企业做借鉴。 一、“华谊兄弟”的商标战略 (一)商标注册的失误 2008年11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一口气注册了14件商标,涵盖40~44类(图1),唯独没有第45类;商标名称是“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2008年12月电影《非诚勿扰》在中国上映。 华谊兄弟在电影上映之前注册一系列与电影同题材的商标、进行商标布局,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商标意识值得称赞; 然而,该商标的题材源自与婚恋有关的电影,却没有在与婚恋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显然是华谊兄弟的“失误”; 华谊兄弟的这一失误,为“非诚勿扰”案埋下了伏笔。 (二)商标监察的瑕疵 当申请人金阿欢第45类的“非诚勿扰”商标的异议期内,华谊兄弟没有根据《商标法》第32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在金阿欢注册成功后,华谊兄弟也没有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申请。 商标保护要及时,一旦错过将很难弥补。华谊兄弟商标监察工作的缺失,使其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金阿欢的商标战略 1、不是抢注是“捡漏” 2009年初,在“华谊兄弟”布局性注册结束之后,金阿欢才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且仅在第45类的个别服务上注册,因而算不得“抢”注、更谈不上“恶意抢注”。 2、明显抄袭是瑕疵 3、五年争议期已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001年《商标法》)该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的在先权利多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争议内容;所以,本款未赋予商标局直接处理的权利,而是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撤销的时限规定在五年以内。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商标法》)。 新注册的商标(见上页图)与华谊兄弟的商标有显著区别。从而走出抄袭的阴影。 这一点值得称赞、也值得其它企业学习。 (三)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每个人的自由,维护商标权更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金阿欢的维权意识值得我国企业效法、学习。 三、江苏卫视的商标战略 (一)江苏卫视注册了大量商标,却弃之不用——着实不该 江苏卫视在1-45类商品类别全部注册了 “孟非”商标;“孟非”是《非诚勿扰》栏目的主持人,可以说与该栏目息息相关;但是,江苏卫视却没有使用自己注册“孟非”商标。 试问:既然无意使用、为何还要在1~45类上注册? (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江苏卫视 获得华谊兄弟的商标授权 江苏卫视在栏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获得了华谊兄弟的授权。 事实上,直至二审败诉江苏卫视也没有拿出 “非诚勿扰”商标的许可合同和权利证明文件,只提交了“中国商标网”的网页。 “中国商标网”在《免责声明》中明确指出:“中国商标网”免费提供商标注册信息查询,根据国际惯例,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三)即使获得华谊兄弟的商标授权,江苏卫视的使用亦不规范 华谊兄弟注册的“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组合商标,但江苏卫视使用的“非诚勿扰”没有英文部分;即使中文部分,也与华谊兄弟的注册商标有明显的差异(见下图); 江苏卫视和华谊兄弟应当向金阿欢学习:依《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改变标志、重新注册; (四)商标维权、很不专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四、小结 通过以上对比,金阿欢和江苏卫视的商标意识、商标战略高下立判: 江苏卫视 “输在起跑线上”:不仅在注册、使用、维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输掉二审判决之后竟公然宣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更是商标战略中的“极大败笔”。 金阿欢依法注册、依法使用、依法维权,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作者:赵文侠 陆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