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尼亚商标尺寸-杰尼亚品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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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枚“Z”字母,“杰尼亚”与“杰胜”最高法再交锋_商标

作者 | IvesDuran

(本文3166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一方是意大利奢侈服装品牌“Zegna”(中文名“杰尼亚”),另一方则是国产新晋男装品牌“ZSNOI”(中文名“杰胜”)。两家从品牌名称和定位上存在差异的两家企业,却因为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便是其中一起。

此前“杰尼亚”商标持有人康恩泰有限公司(下称康恩泰)于2013年在广州中院向“杰胜”品牌方广州市富银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富银)发起21宗侵权诉讼,累计索赔金额达1.5亿元,共有十余家经销商涉诉。2016年,系列诉讼最终以广州富银被判商标侵权,康恩泰获赔合计200余万元而告一段落。

系列侵权诉讼发起至今,双方围绕“ZSNOI”系列商标近似问题,仍有多次交锋。

再审焦点:

“Zsnol”与“Zegna”、“ZZegna”是否近似

据了解,“Ermenegildo Zegna”系杰尼亚集团核心品牌,以出售高级正装和私人定制为主。“Z Zegna”产品风格介于绝对正装和绝对休闲装之间,价格要比Ermenegildo Zegna便宜很多。相应的,在商标布局上亦有“Zegna”与“Z Zegna”之分。品牌自1910年创立至今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二十余年前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ZSNOI”品牌则由广州富银于2010年创设,定位于时尚轻奢,系列产品类型包括休闲、商务正装、运动等男装。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

2015年4月,商评委经审查作出复审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张胜不服裁定结果,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评委、康恩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京知行初字第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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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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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泰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再审。庭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康恩泰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开头的大写字母“Z”,两者构成近似。判断商标近似应充分考虑引证商标所有人“杰尼亚”品牌的知名度情况,以及被申请人的恶意。张胜及其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富银申请了数十件与杰尼亚品牌相近似的商标。经商评委审理,多件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不仅如此,张胜还申请了多件与“NIKE”、“PRADA”等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可以看出,张胜的商标申请行为恶意明显,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张胜一方在庭审中则表示,诉争商标的设计灵感源自张胜的姓名首字母,品牌的创立及演化过程中,第三人没有模仿康恩泰商标的恶意,并且通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发音、字母组成拼写、视觉效果上均不构成近似。“Z”是公众领域的标识,不能因申请人的品牌知名度高而扩张其商标权利边界。请求依法准予商标注册。

商评委并未出席此次庭审,该案的最终结果仍待法院裁断。

“ZSNOISPORT”商标争议一波三折:

两轮诉讼 一审判恶意

(“ZSNOISPORT”系列商标)

据了解,广州中院于2013年受理的系列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标识包括“Zsnoi”“ZZsnoi”“ZsnoiSport”“ZS”等标识。系列案件中,广州中院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康恩泰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作出了相应判定。

(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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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笔者查询发现,张胜自2006年起,在第25类上申请了多件不同风格的“ZSNOISPORT”商标,部分商标已宣告无效。不难看出,这些被宣告无效的“ZSNOISPORT”商标均在不同程度与方式上突出了“ZS”或“Z”字母。

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商标首字母"Z"的设计较为独特,明显区别于其他字母的设计,争议商标首字母"Z"与引证商标的首字母设计完全相同,使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康恩泰公司的证据可证明"Zegna"品牌较早进入中国市场且持续经营多年,已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张胜关于争议商标为"Z"、"S"及No.1的组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也不为相关公众认知,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2015年4月28日,北京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有效。

(2015)高行(知)终字第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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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康恩泰又针对该件商标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张胜不服该裁定,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康恩泰在先商标与张胜同一类别商标对比,以第25类为例)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包括诉争商标,原告在第18类、第25类、第26类、第35类等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ZsnoiSport”、“Zsnoi”、“ZZsnoi”、“ZSNOI”、“ZS”、“Z”+“Zsnoi”(字母Z较大,在字母Z中间有一排小字母为Zsnoi)、“ZZ”等商标,商标与同一类别上第三人已注册的“ZegnaSport”、“Zegna”、“ZZegna”、“ZEGNA”、“ZZ”、“Z”+“Zegna”(字母Z较大,在字母Z中间有一排小字母为Zegna)商标相比,原告的商标在后缀“Sport”、大小写转换、双“Z”、“Z”+系列等方面的特征与第三人商标完全相同。

虽然原告的商标“变形”系围绕其“Zsnoi”商标展开,但其全面摹仿第三人系列商标特征的行为难称偶然为之或纯属巧合。此外,原告还在第25类商品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NIK”、“PRAD”等商标。

综上,原告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2018)京73行初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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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无论是康恩泰与张胜之间的商标异议或无效纠纷,还是其与张胜的关联公司广州富银的系列侵权诉讼,均绕不开的问题是康恩泰与张胜作为商标权人的字母“Z”开头系列商标的近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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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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