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玄音”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赏析:“玄音”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创 陶建武 汉知云 4月17日 01 速阅焦点 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该案件涉及的法条看似简单,但受客观条件和法官主观判断影响较大。对于本案来说,如何多方面提供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是为本案之核心。 02 案件概要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决定中认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山东乐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提交的指定期间内的对应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培训、图书馆、图书出版服务上的服务行为。诉争商标在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合同证据均为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签署,难以证明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存在诸多疑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三人提交合同的真实性存疑,服务项目签订不符合商业习惯。第三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于2015年3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三人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注有“玄音”商标字样的服务协议及对应的发票可以证明在“教育;培训;图书馆、图书出版服务”商队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在第三人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也可以佐证在指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对于原告的主张第三人提交的合同证据均为关联公司之间签署,难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履行情况的意见,鉴于法律并不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合同为真实履行,故对与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第三人提交的合同为倒签、伪造嫌疑要求司法鉴定的意见,因原告仅对此表示怀疑,并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倒签、伪造嫌疑合同的事实,故对与上述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以上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教育;培训;图书馆、图书出版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图书馆、图书出版服务”与“出版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服务”属于同类服务,诉争商标在教育、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被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诗丽的诉讼请求。 03 办案心得 对于行政阶段的裁定,如果对第三人有利,很多第三人就认为诉讼必胜而不予重视。但是案件的诉讼结果真不是像当事人所想的那么简单,任何一个小的疏漏可能导致案件结果的反转。庆幸的是本案的委托人非常重视本案件,委托专业的代理律师来代理参与诉讼。在与当事人的接触过程中,经过专业律师的仔细分析,阐述案件存在的风险之处,并完善增加了补充证据,确保了胜诉的结果。在本案的诉讼中,对方提出要求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代理人经第三人同意,完全同意配合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并未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现在由于商标申请量越来越大,商标的注册成功是越来越难,“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采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程序简单,成本低,被越多的当事人所使用。本案的原告或其关联关系人正是因为其申请的与“玄音”相同或近似商标未获通过,而对第三人的商标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期待能够将第三人商标撤销。只有诉争商标被撤销,原告或其关联关系人申请的商标注册才能注册成功。在代理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代理律师给当事人提供了很多维护商标的合理化建议,从这一点上讲,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学习如何维护已申请成功的商标的过程。 陶建武,首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经办过: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