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猴姑饼干商标案-江中猴姑饼干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0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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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猴姑起诉陕西猴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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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猴姑”饼干被对方的“猴菇”饼干傍名牌,将陕西咸阳一家食品厂告上法庭。4月23日的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老百姓看到后无法直接进行区分,容易产生混淆,但被告方则认为,“猴姑”的商标是以猴子姑娘为本意,而他们使用的“猴菇”是猴头菇的简称,两者根本不可能混淆。庭审中双方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该公司自2013年9月将“猴头菇”与饼干相结合,推出“猴姑”酥性饼干产品,并投入巨额广告费,使得酥性饼干在很短时间内获得全国广大消费者认知。后原告发现,西安市新城区健民小食品批发部经营的超市销售的猴菇饼干上,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商标,该饼干生产商为被告兴平市益士利食品厂。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生产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今年1月28日,原告起诉至西安中院,请求判令健民批发部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益士利食品厂停止生产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健民批发部未出庭,另一被告益士利食品厂答辩称,其于2018年9月试产涉案争议食品,后因相关环境政策,至今处于停产状态,也没有库存,原告起诉无依据。对15万元的索赔也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其没有故意侵权的主观动机,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含义、文字、图案上都不相同,因销量很少也没有获得利益。同时认为原告采用与食品通用名称相近似的容易引起误解的文字注册商标,达到阻碍其他企业正当使用猴菇的权利,存在滥用权利、打击同行的动机,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上案所述的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自身应有相应的应对和预防措施,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面对侵权行为,要借助执法部门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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