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十二则)_公司 编者按 百一杯”2020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火热进行中,上大知协、法务收藏家、上海知识产权、百一知识产权将四“弹”齐发,同步发布参赛的案例概要作品。敬请关注。 第四小组的参赛作品是由上海大学2018级知识产权本科生 段泠伶、于欣玉、王一诺、宋笑晨四位同学共同完成,归纳总结了十二个涉及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纠纷的案例。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纠纷案例 0112 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对商标第一含义的 使用 ——李叶飞等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作为商标的文字如果其本身具有一定含义,则其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第一含义的范围内正常使用该文字。 〖标签〗商标性使用|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叶飞、韩燕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 〖案情概述〗 李叶飞、韩燕明作为商标共有人于2007年9月7日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第9类"拍客"商标专用权,商标专有权内容包括计算机软件等相关类别,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9月6日。从2012年底开始,新浪公司在其运营的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也可以将这些软件安装到用户使用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新浪公司以上行为已于2014年3月19日经公证处取证证实。李叶飞、韩燕明得知后,主张其在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于2013年2月20日主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新浪公司联系,但并未取得有效回应。关于对涉案关键词“拍客”的使用状况,经法院调查,“拍客”一词已在各大网站被广泛使用,同时在安卓市场和苹果手机端应用中也存在使用“拍客”作为软件名称的现象。 后李叶飞、韩燕明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新浪公司停止侵权使用其在先注册的“拍客”商标的行为,赔偿侵权使用商标费用360万元以及公证费1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原告李叶飞、韩燕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李叶飞、韩燕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02 “系列名称”与描述性正当使用抗辩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作为产品“系列名”的形式予以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行为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公司”) 〖案情概述〗 一审法院判决美的公司立即停止对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5510元,并消除影响,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用。而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中赔偿经济损失380万元,及消除影响,案件受理费用的判决内容;并判决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由两公司共同承担。 〖裁判要点〗 0312 描述性词汇正当使用行为的认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诉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对于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自身产品描述性词汇的行为,判断其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除了要考量其本质特征,还应考量使用者是否有攀附商誉的恶意。 〖标签〗商标侵权 | 描述性使用 | 正当使用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8)沪73民终2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食达人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光明公司是中国知名乳制品企业,在其使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生产工艺过程中包括了“15秒钟使用85℃的温度杀菌”。2016年度易买得公司(甲方)与光明公司(乙方)签订《商品供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各门店供应商品。 由此美食达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光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易买得公司与光明公司赔偿其合理开支。 〖裁判要点〗 二、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涉及正当使用抗辩的问题时,应当在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程度、具体使用方式的基础上,分析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善意(有无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的恶意)和合理(是否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等必要范围内使用),以及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究竟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以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0412 广告中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认定 ——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在广告中对他人商标的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标签〗描述性使用 | 正当使用 | 商标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65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简称“中科联社研究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简称“家乐福望京店”)、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利华公司”) 〖案情概述〗 2011年5月28日,中科联社研究院经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洗发液、洗发剂等,有效期从2011年5月28日至2021日5月27日。 2013年,中科联社研究院在家乐福望京店购买了多款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洗发露,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显示有联合利华公司的商标标识“CLEAR 清扬”,并突出使用了含有“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的广告语。不同款产品的外包装以及包装盒上的广告语存在区别,如:“水润头皮 无懈可击”“全天净爽 无懈可击”“无屑可击 冠军表现”等。 中科联社研究院认为:联合利华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无懈可击”“无屑可击”文字,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家乐福望京店销售相关产品,与联合利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中科联社研究院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北京两级法院的判决主要认为:“无懈可击”是中科联社研究院的注册商标,法院对这个商标权属予以认可,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但是,“无懈可击”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成语,并非中科联社研究院所臆造或独创,联合利华公司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该词语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通用成语使用,以描述产品的质量、功能及用途,联合利华公司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是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故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中科联社研究院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关于商标侵权的正当使用抗辩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无懈可击”一词本身系有固定含义的成语,并非中科联社研究院所臆造或独创,含义为没有可以被人攻击、挑剔的漏洞或缺点,任何人均可以在上述含义上使用该词汇。联合利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清扬牌洗发液商品外包装以及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无懈可击”或“无屑可击”字样的行为,系为表明其生产的清扬牌洗发液产品的质量、功能或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05 影视节目叙述性正当使用认定 ——赵光辉与湖北广播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湖北广播电视台对“如果爱”的使用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效果角度来看均系叙述性使用,其正当使用抗辩成立。 〖标签〗正当使用|叙述性使用|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效果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鄂民终1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光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简称“湖北广电”) 〖案情概述〗 2014年1月23日与同年4月18日,赵光辉与案外人厦门八六八七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先后签订涉案商标的许可合同。从2010年10月20日起,赵光辉还分别与案外人简称河南农民伯伯公司等4家公司签订许可使用涉案“如果爱”商标的合同。同年,河南农民伯伯公司与郑州智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如果爱新媒体事业联盟合同》。 厦门八六八七公司宣传中,使用了“如果爱”的文字或“如果·爱”的标识。在“优酷”及“爱奇艺”的网站中,存在才艺秀、微电影等45个视频文件,文件开始画面标注有“如果爱@秀”、“如果爱秀”栏目组,播放页面标注有“如果爱”文字。 湖北卫视“如果爱”电视真人秀栏目,是一款揭开明星恋爱的神秘面纱的电视真人秀节目。,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后在湖北卫视播放。 电视节目中,“如果爱”三字分别以不同艺术字体形式出现在荧幕正中间,右上角,右下角,左下角。而湖北卫视台标一直出现在荧幕左上角。其中左上角显示湖北卫视台标,右上角有心性图形与“如果爱75秒后精彩继续”并列组合,在其上方有“中国首档明星恋爱真人秀”字样。另外,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网站上,有“如果爱”栏目的宣传、广告征订内容,其中宣传页面使用心形图案,心形图案中有“如果爱”文字,页面左上部分有湖北卫视台标。 一审法院认为湖北广电对“如果爱”的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赵光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驳回赵光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06 突出标注名人题词不属于描述性使用 ——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名人题词仅系某一特定个人对相关产品的用户体验,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 〖标签〗描述性使用|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终60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公司”)。 一审被告:厦门市万事鑫进出口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泰斯科商业(厦门)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2017年3月30日,经公证处证实,海航公司生产的酱香酒包装正面、背面以醒目方式使用了“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作突出处理,在包装盒侧方还同时使用了“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海航公司称“赤水河畔二茅台”为1998年侯宝林先生为贵州怀酒厂所作题词。经查明,该酱香酒的商标及包装由万事鑫公司授权给海航公司使用并提供,由海航公司生产、万事鑫公司监制,由万事鑫公司向泰斯科公司供货进行销售。 2017年,茅台酒公司对海航公司、万事鑫公司、泰斯科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侵权,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茅台酒公司30万元。海航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海航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法院认为,对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二茅台”三字作突出处理的行为显然属于商标性使用。即使“茅台酒”属于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依《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他人可以对茅台字样进行客观的描述性使用,但海航公司作为茅台酒公司的同业经营者,其突出的商标性使用而非客观的描述性使用,主观上显然是为了攀附茅台酒公司的商誉和茅台商标的知名度,难谓正当,构成商标侵权。 07 商品使用证明商标 ——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与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标签〗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正当使用抗辩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高民终字第5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简称“舟山水产协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申马人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华冠公司”)。 〖案情概述〗 舟山水产协会认为申马人公司生产的“舟山精选带鱼段”(简称涉案商品),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舟山带鱼”字样的行为(此行为已于2011年1月28日经公证处证实)侵犯了涉案商标权利,于2010年12月31日向申马人公司发出律师函,申马人公司未做出回应。舟山水产协会又于2011年3月2日向销售涉案商品的华冠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华冠公司在受到律师函后,及时对涉案商品做了下架处理。 舟山水产协会于2011年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马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华冠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舟山水产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舟山水产协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2012年1月10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供了证明申马人公司所生产的涉案商品并非来自舟山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认定舟山水产协会补充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判决申马人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三万元,华冠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关于申马人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舟山水产协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受到侵犯,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对商品的某些特征品质产生误认为准。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就本案而言,涉案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即系证明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且商品的特定品质主要由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用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带鱼商品具有《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舟山水产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但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舟山水产协会则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而根据负有举证责任的申马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在此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08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诉南京市江宁区建红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地理标志是一项地区性、公有性的财产权,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厂商和个人都有权使用,不允许垄断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滥用其商标专用权。 〖标签〗商标侵权 | 地理标志 | 正当性使用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简称“盱眙龙虾协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建红土菜馆(简称“建红土菜馆”) 〖案情概述〗 使用“盱眙龙虾”证明商标商品应具备以下品质特征:一、龙虾出产地域(略)。二、龙虾特征(略)。三、使用“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略)。 2016年5月11日,盱眙龙虾协会申请对建红土菜馆店铺现状和购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对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桃园路的“正宗盱眙龙虾”店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建红土菜馆店铺门头、店内及名片上均印有“正宗盱眙龙虾”字样。 建红土菜馆成立于2013年6月4日,其经营场所系从他人处租赁,租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面积约130平方米。据其陈述,其于每年5-7月份龙虾旺季时悬挂“正宗盱眙龙虾”标识,2016年6月30日该店已停止经营。 一审中,建红土菜馆提供了手写《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叫周树伟,家住盱眙县马坝镇涧边组20号,经营水产品生意。马坝人刘亚红在南京江宁桃园路经营的饭店的龙虾有我供应的。” 2017年4月12日,二审法院依职权前往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西路向周树伟询问相关情况,周树伟确认上述《证明》系其出具,并陈述其与刘亚红的丈夫孙建沂是多年好友,自2015年开始向建红土菜馆供货,周树伟的龙虾货源来自于盱眙县马坝镇的成龙水产。 〖裁判要点〗 09 双相同情形存在商标正当使用的空间 ——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旧瓶新酒”类案件,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这里是否需要以“容易导致混淆”为构成要件,值得商榷。 〖标签〗回收利用 | 正当使用 | 商标性使用 | 消费者混淆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申字第118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喜盈门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简称“百威英博公司”) 一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是世界著名的啤酒品牌,安海斯-布希公司许可百威英博公司使用“百威”相关商标。 百威英博公司发现,喜盈门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所使用的酒瓶的下部,带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另外,在该酒瓶的背贴上,以小字记载了喜盈门公司的相关信息,并以更小字体注明“瓶体字样与本产品无关”。百威英博公司认为喜盈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并不以混淆可能性为侵权构成要件。只要被告实施了该商标使用行为,就当然构成侵权。判决喜盈门等公司构成侵权。喜盈门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点〗 对于“旧瓶新酒”类案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是否以混淆作为侵权要件问题: 喜盈门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啤酒瓶下部显示“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文字以外,喜盈门公司还在酒瓶上同时粘贴了与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知名商品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该等事实已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确认,二审法院将喜盈门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的行为,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构成对“百威英博”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侵害。 10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 ——永康市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所含文字或其他内容,不得损害竞争对手利益、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资源。 〖标签〗商标侵权 | 商标使用 | 正当使用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浙07民终字270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康市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环迅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洲际公司”) 〖案情概述〗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网页右上方采用“中国门都官方网”作为网站名称,点击网页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后,显示有“中国门都网(官方)”、“中国门都官网”字样。环讯公司主张涉案商标为“门都网”,采用艺术字体,金华市洲际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使用的为宋体“门都网”字样,两者在主要文字“门都网”是相同的,洲际公司使用的“官方”、“官”等文字无独立含义,“门都网”系核心辨识部分,洲际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112 主观善意是商标正当使用抗辩 构成要件之一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提示〗正当使用抗辩需要被告方的使用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没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之故意。 〖标签〗正当使用 | 善意 | 商标使用 | 商标侵权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湘妹公司”) 〖案情概述〗 湘妹公司生产的月饼外包装纸袋的中心位置、外包装纸盒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福贵年年”字样。该字样旁边较小标注了“中秋佳节人月团圆”,宣传册上和湘妹公司主办的网站中发布有“湘妹福贵年年”月饼的相关信息。 华美公司认为湘妹公司产品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标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福贵年年”是一个祝福词汇,若使用者为表达商品中所承载的情意,完全可以正常的商业惯例予以标注,但湘妹公司的使用方式已非合理和必要,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标的正当使用界限。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福贵年年”、“礼月传情”、“感恩月”,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湘妹公司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明知自身商标“湘妹”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括月饼的情形下,使用华美公司三个注册商标,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之故意,涉案商品上“福贵年年”的使用不构成正当使用。故撤销一审判决,湘妹公司的不正当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点〗 关于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的判定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49条,商标的正当使用构成要件应界定为三条:1、只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2 、使用出于善意;3、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福贵年年”是一个祝福词汇,若使用者为表达商品中所承载的情意,完全可以以正常的商业惯例予以标注。但湘妹公司却在该系列月饼外包装纸袋的中心位置、外包装纸盒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福贵年年”字样;且外包装纸袋、外包装纸盒上的“福贵年年”字样明显大于其他祝福语及其自身商标“湘妹”,字体、排列方式均与华美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已非合理和必要,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标的正当使用界限。第二,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三种注册商标虽有祝福之意,但并非常见固定搭配;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第三,湘妹公司作为一家大型食品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有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其在使用“福贵年年”时,一并使用了自身商标“湘妹”,但其在明知自身商标“湘妹”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括月饼的情形下,于2013年开始委托他人生产月饼,并在三个系列的月饼商品上使用华美公司三个注册商标,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之故意。综上,湘妹公司关于其正当使用的抗辩不成立,涉案商品上“福贵年年”的使用系商标意义的使用。 12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正当使用抗辩纠纷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与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提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男士”与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虽近似,但属于描述性使用,不会产生混淆结果,构成正当使用抗辩。 〖标签〗正当使用|描述性使用|商标使用|混淆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2015)粤73民终24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纳爱斯公司”)、广州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大石购物广场(简称“人人乐大石购物广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雪洁日化公司”) 〖案情概述〗 雪洁日化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人人乐大石购物广场所经营的的商场中,公证封存纳爱斯公司生产的两支牙刷,与雪洁日化公司原审当庭提交其生产的“男士系列988”牙刷产品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男士”标识与雪洁日化公司牙刷产品上使用的“男士”注册商标两者的读音、颜色、含义完全一致,字形、笔画形状高度近似,区别是前者是横向排列,后者是竖向排列。 纳爱斯公司确认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开始使用“男士”字样的时间不清楚。 而2015年7月14日公证保全证据显示在“FROG青蛙牙刷”中的“男士系列988牙刷”产品上并未标注“男士”注册商标标识。纳爱斯公司并提交其购买的雪洁日化公司生产的“青蛙男士系列682A牙刷”、“青蛙男士系列983牙刷”、“青蛙男士系列988牙刷”实物各一支,均未标注“男士”注册商标标识。 “汕头市牙刷行业协会”出具的《关于牙刷品种及男士商标申请的说明》以及由“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牙刷分会”出具的《关于牙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男士牙刷产品中使用“男士”文字问题的意见》,认为“男士”不宜被注册为牙刷产品的商标,企业在生产男士牙刷产品中使用“男士”文字,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不侵犯“男士”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纳爱斯公司侵权,停止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原原审被告停止侵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参赛作品由上海大学2018级知识产权本科生段泠伶、于欣玉、王一诺、宋笑晨撰写 指导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主办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协会 赞助支持:百一知识产权 媒体支持:法务收藏家、《上海知识产权杂志》 编辑:朱淑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