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湘百川商标图-椒香四溢有人注册过商标吗

提问时间:2020-07-07 20:46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07 20:46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樟树港辣椒写进菜单被判侵权,法院:菜品原料无法举证_商标

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去超市购物时,一不小心儿就挑花了眼,同一款产品,品名很相似,包装也雷同,甚至“六个核桃”“六仁核桃”傻傻分不清。

那么,一道原料并非来自岳阳湘阴樟树镇的“樟树港辣椒”,算不算商标侵权呢?近日,湖南判决了一起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有这么一种辣椒是湖南本土辣椒界“扛把子”,那就是被誉为“椒中贵族”的樟树港辣椒。但一份印有“樟树港辣椒”的菜单,让不少餐馆惹上了官司。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首例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并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某餐馆停止销售侵犯“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1万元。此外,部分类似案件的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樟树港辣椒”菜名算商标使用还是侵权

“樟树港辣椒”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13年申请注册,有效期为十年。

原告诉称,“樟树港辣椒”是湘阴县樟树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生产方式特定、口感独特而闻名。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宣传,“樟树港辣椒”的市场知名度越来越高。谁知,品牌价值高涨的背后,是山寨货的蜂拥而起。

2020年1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某餐馆在菜单上用了“樟树港辣椒”字样。然而,该菜品所用原料辣椒,并非正宗的“樟树港辣椒”,更何况这个季节,樟树镇并不出产辣椒。因此,被告销售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月4日,原告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余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用以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公证书》、被告餐馆菜单及自己为提高品牌知名度投入的资金凭证等证据。

被告辩称,自己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卖出的是一道名为“樟树港辣椒”的菜肴,与原告商标保护的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是对菜肴原料作说明性使用,不会对原告的辣椒品种保护和市场销售产生影响,不构成商标性使用。随着技术的进步,“樟树港辣椒”已不再是一季产品。原告不能以此认为被告菜肴所用原料辣椒是假冒的。另外,涉案辣椒是否来自樟树镇,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有关报道,用于证明“樟树港辣椒”现已一年四季产出。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名是核心组成部分

法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注册人,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辩称,在菜单上使用“樟树港辣椒”只是对菜肴原料的一种说明,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然而,菜单上的“樟树港辣椒”虽是一道菜名,实际指向的却是菜品原料辣椒,意指该辣椒系产自樟树镇的“樟树港辣椒”,客观上有利用涉案商标“樟树港辣椒”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名气招揽顾客的嫌疑。因此,菜名“樟树港辣椒”,不仅与涉案商标“樟树港辣椒”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客观上还具有对外宣传、销售和标识的作用。且菜名实际指向的菜品原料辣椒,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等证据,赔偿金额难以确定,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最终,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应当允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换言之,对于其商品不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使用并依法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