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分析_专利法 编者按 外观设计和商标属于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由《专利法》和《商标法》予以调整和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两个客体,外观设计与商标这两种权利在形式上有很多共同或相似之处,且由于在授予的部门、程序、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两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并不鲜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菊通过本篇文章拟就外观专利权和商标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形、原因、司法和行政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进行梳理,并就如何从立法上防止或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建议。 1案例与问题 (一)案例一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B公司的举报,称A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外包装使用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涉嫌侵犯B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该局进行调查后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的啤酒外包装是完全按照A公司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包装的,并且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日期早于B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A公司啤酒包装外观设计与B公司的商标图样几乎一样; (3)B公司的商标在A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在市场上使用,且B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也早于A公司提出的专利申请。 在此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A公司涉嫌侵犯了B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责令A公司停止销售。 (二)案例二 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已经授予的外观专利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形。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下面,本文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 2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在构成元素上虽然多有重合,但是,这两种知识产权之间存在以下本质的区别[3]: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权利内容、功能不同。外观设计依托于产品,是一种产品装饰,它的功能更多的是给商品以美感,对于是否具有区别性并不重要,而商标的核心功能就是区别商品。 第二,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只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实质审查,经过异议期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其审查程序较外观设计专利更为严格。 第三,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为10年,到期后不可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10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由于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又可以与产品结合作为装饰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相似的权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时,就出现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问题。 冲突的原因主要是: (1)单行立法模式: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的调整和保护,商标受《商标法》调整和保护,目前尚无立法同时调整这两者。 (2)两者的表现形式存在重叠:作为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元素,也可以用在外观设计上,反之亦然。 (3)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分属于不同部门,并且这两项权利的授予程序是不同的。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经申请后,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注册公告,公告期是三个月,在这三个月内如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授予商标权。而外观设计专利经提出申请后,只要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则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难以避免。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形 外观设计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申请、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权相冲突; (2)后注册的商标权与他人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 实践中,由于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必须通过实质审查,且经过异议期才能得到商标专用权,所以很少有注册在后的商标与他人申请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故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在先的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形。 (四)冲突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能仅凭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有形似的图案或文字就可以得出结论。 那么如何判断这两种权利构成了冲突呢?学界提出了以下几种观点: (1)将来侵权说:即判断外观设计与商标是否冲突,就看该外观设计在将来实施时,是否会侵犯在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4]; (2)剥离对比说:剥离出与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图形或标志,按照商标法中判断相似商标的方法与在先商标进行对比判断[5]。 笔者认为这两种学说都非常值得商榷。“将来侵权说”的逻辑就是同一载体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合法有效的权利,无论是否实施,只要后取得的权利在将来实施时会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犯,就构成权利冲突,在后取得的权利就应当被撤销。这种唯结果论的观点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侵权的构成要件相悖。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背景下,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构成要件是: ①有侵权行为; ②有损害事实; 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在知识产权领域,要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有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侵权。第二种剥离对比法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存在以偏概全之嫌。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不能仅仅因为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元素就认为外观设计与商标相冲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是否相冲突: (1)首先判断两者的相同或相似性; (2)其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所适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判断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如果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让公众将此商品错认为彼商品,即使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笔者认为也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的冲突。当然,鉴于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此判断步骤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情形。 3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行政和司法处理 (一)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行政处理 实践中,商标权人考虑到维权的方便和快捷,大多会选择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直接向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所在地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要求查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目前已有部分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封扣押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产品并责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停止生产销售,本文中的案例一就是这种情况。 但笔者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合法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存在可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理由,在其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商标专用权,并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当于间接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权是违法、无效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确认专利效力和商标效力的行政权力分属于国家专利局和商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上述做法存在超越和滥用职权的嫌疑。笔者认为,只有在有关授权部门先行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才能依法进行处理。 (二)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司法处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商标权人直接以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将会误导相关公众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现有判决基本都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最典型的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3号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16号判决书。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均不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的冲突的正常途径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待审查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利害关系人的商标专用权存在权利冲突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根据笔者在上文提出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相冲突的步骤来组织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是否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如果无效宣告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可以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撤销该审查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但法院绝对不能直接判决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或无效。 4相关立法建议 为了尽量减少和避免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既要在源头上避免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产生,又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在两者产生冲突后有有效的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立法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防止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的立法建议 1.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外观设计专利在授予过程中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给利用他人商标的图形文字设计产品外包装搭便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若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践中可以切实减少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出现。当然,这样做有利也有弊。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必然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到授予的时间延长,不利于对真正富有美感的新颖的外观设计的保护。 2.建立一种商标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转换优先权的制度 目前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最主要的原因是商标权的授予周期太长,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商标查询、提交申请、受理申请、实质审查、注册公告、核准注册、发证的流程,一个商标从申请到顺利发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三个月,实质审查约需九个月,异议期三个月,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二个月,如果遇到驳回和异议时间会延长。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授予时间大大缩短,一般情况从申请到授予只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基于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学者胡刚[6]曾提出可以建立一种商标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可转换优先权的制度,具体措施是六个月内,可依据同一申请人在先的商标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使在后的外观设计申请或商标申请享受国内优先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设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对自己使用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进行保护时,并未考虑清楚需要采取何种保护方式,是否需要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与商标两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在实践当中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利用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授予权利较快这一特点,抢在在先商标公告前对相同或近似保护客体申请外观设计。如果给在先的申请方提供六个月的申请优先权期限,可有效遏制此类抢注行为,极大缓解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问题。 (二)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发生冲突时的司法处理 在实践当中若人民法院受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对此作出了审查决定,当法院的判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一致时,当事人将何去何从? 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最终审查权均不在人民法院,针对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案件,应当设置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也可以有效避免出现人民法院的判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情况。 5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都是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两者对产品的保护角度是截然不同的,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如果能争取同时取得二者保护,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资料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 [3] 姜楠,《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比较浅见》,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0年第3期; [4]张占江、江孟醒,《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抗辩策略》,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第8期; [5]高桂莲《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判断》,载《电工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