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评析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分享 原创 万广平律师 壹壹科律 4月30日 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2020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篇涉及商标权的典型事例,分享对办案的看法,快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份开始,被告人Z某在番禺区某镇工业园其本人经营的某服装厂内,未经GQGX(首字母,下同)、XNE、KSSDADAE、KLX四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上述四个相同的商标,并在某门店销售,经经办部门核对,公诉机关最终认定犯罪金额分别为销售金额约1.3万元,库存服装价值3万元,合计约4.3万元。 Z某被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2万元。 案例事件要点汇总 1. Z某经营服装厂为个人经营,不属于单位犯罪; 2. 案涉假冒商品服装与四个商标下相同的商品; 3. 未进行商标贴牌、挂牌行为,将注册商标的图形、字母、图案等全部或部分套用在服装上; 4. 假冒商标数量为2个以上,销售金额约1.3万元,库存金额约3万元; 5. 商标的所有者提供鉴定意见,主张假冒对应商标的正版服装价值超50万元,本案应以该价值进行量刑; 6. 补充:对于案涉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以及假冒商品的样式、完整度比对工作均已核实、完成,不作展开。 对应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注意:该规定为2007年的,对2004年的《解释(一)》的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进行了修改。) 初步判断 通过上述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对本案定罪量刑方面作出初步的判断: 1. 本案定性为个人犯罪没有问题; 2. 被告人Z的情形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追究起始标准,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本案的关键点我方认为在于非法经营数额的界定和认定。 办案具体思路 1 报案人(即四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案涉查扣服装类别所提供对应正版服装商品的鉴定金额超过50万元,已经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量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而且因为金额偏高,量刑方面会从重。 鉴于此,我方就本案主要将重点放在非法经营金额方面。 2 证据方面 首先我方提供已销售以及库存被扣押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的证据材料,以证实我方非以正版商品的价格进行售卖。 然后结合被告人服装厂所制造的商品均没有进行注册商标的贴牌或挂牌,仅是对注册商标的图形等进行直接的套用,佐证证实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按照正版商品售卖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结果。 3 法律依据方面 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 所以,依据该司法解释,有证据证实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的,按照该标准计算,这样就避免了本案按照报案人主张的高额标准来进行量刑。 检察院也接受了我方的主张,以实际销售金额标准确定库存商品价值以及已销售商品的价值,提出了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最后法院当庭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接受。 以上为本案经办过程,以及对应的辩护办案思路。 特殊问题特殊处理,拒绝上纲上线,但欢迎指正。 作者 | 万广平 万广平律师团队出品,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扫描二维码关注“壹壹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