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例-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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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认定

王慧欣律师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2015-05-07

作者:王慧欣律师,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主要辩护观点】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认真研究案情,仔细询问被告人,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摘录部分观点):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是错误的,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行为角度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仅有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对“使用”行为的认定,“使用”是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简而言之,“使用”行为就是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行为,强调行为人的某种作为。例如行为人通过收购某品牌的酒瓶,购进散装白酒,生产制造假酒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的作为方式。而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积极的作为,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下线犯罪,即仅有预销售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角度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显然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商品而不是商标,因此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更适宜。

【判决结果】

【点评】

刑事辩护中对罪名的准确把握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本案中辩护人从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无论是从犯罪行为还是犯罪对象角度,本案都指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指出本案应正确适用的罪名,帮助法院给被告人以公正的裁决。

注:本案例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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