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检察院多久决定会不会起诉-假冒商标假冒产品吗

提问时间:2020-07-11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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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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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5份不起诉案例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0个无罪辩护要旨

梁汉律师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罪名,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对大量的不起诉案例进行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在辩护该罪时需要重点关切的问题有:(1)要理解何为“销售”;(2)何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销售金额。上述三个问题要贯穿辩护的始终,如此才能在纷繁复杂的思维头绪当中理清辩护的脉络。

如下10个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无罪辩护要旨是笔者从数百份不起诉案例中遴选出的35份有价值的不起诉案例进行的整理、归纳与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律师实务辩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辩点一: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知涉案商标属于注册商标,或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

决定要旨1: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田某甲明知“年欣”系注册商标;

决定要旨2:关于查获的太阳镜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现有证据如下:王某某供述自己未经许可生产;注册商标“GUCCI”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具的请求书,但出具时间、部分内容真实性存疑;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标注“GUCCI”标识的太阳镜(已销毁),但未经注册商标“GUCCI”持有人辨认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认定查获的太阳镜系假冒注册商标“GUCCI”的产品。

案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212号;临检公诉刑不诉〔2016〕95号;

辩点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加工的涉案商品系假冒产品。

决定要旨: 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某接受上家发送的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屏幕成品进行压框加工,然后将加工好的手机屏幕发回给上家或者按照上家的要求“代为”发给其他买家。首先,刘某某对已经是成品的假冒手机屏幕进行加工,并未增加、改变假冒手机屏幕上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因此从其加工行为不必然推断出刘某某明知加工的屏幕是假冒产品;其次,刘某某与上家的关系不是销售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其按件收取5-10元/个的费用,不是销售假冒手机屏幕所获得的利润,而是加工(劳务)费,其将加工好的假冒手机屏幕返回给上家亦不是销售行为,即从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不能得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结论;第三,刘某某应上家要求将加工好的假冒手机屏幕给其他买家的行为,客观上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帮助行为。但要认定其行为构成与他人的共同犯罪,则以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加工的华为手机屏幕系假冒的产品为前提。因此本案应调取刘某某代为加工华为手机屏幕的上家以及购买加工好的华为手机屏幕买家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是否明知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而本案缺乏上述证据。

案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8〕48号;苏园检诉刑不诉〔2018〕5号;并杏检刑刑不诉〔2019〕31号;桃检刑不诉〔2019〕23号;

辩点三:关于销售金额的证据仅有行为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销售金额是否已达立案标准存疑。

决定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不起诉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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