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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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罪

成都检察

2017-04-20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

犯罪构成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情况下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但是,牟取不法利益并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4、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9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单位犯罪按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自然人犯本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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