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苹果商标-假苹果门店商标侵权

提问时间:2020-07-1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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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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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苹果维修店被罚款超过900万!一篇文告诉你为什么店内装潢也会侵犯商标权!_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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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工商分局日前通报了4起服务行业商标侵权案,其中,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近908万元!!!

据了解这也是今年北京工商系统在服务行业商标侵权案件处理中,单笔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那么,又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这家公司被罚款这么严重呢?

原来是这家公司在没有获得苹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开展“苹果”商标相关产品的维修服务,不仅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上,甚至在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都使用“苹果”字样和“苹果”图形商标。

因此被认为是以未经授权擅自在同一种服务类型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而本案的违法经营额甚至累计高达181万余元!!

这个案子并不是孤例,北京红阳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门及店内悬挂“国旅北京一日游”字样招牌, 并在宣传册上印刷“国旅北京旅游”标志,被罚5万元;

其实这类案例都是给广大经营者一个警醒:不仅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构成商标侵权,在自己的店内装潢突出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而归根结底,这些都与一个问题有关,那就是——

商标合理使用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所谓商标合理使用也叫商标的正当使用,是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已注册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包括商业性使用中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三种情形。

一、描述性性合理使用

描述性合理使用又称叙述性合理使用,指的是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词汇在一般叙述意义上的使用,如为了说明产地,说明商品的成分、服务的特征等而使用注册商标词汇,所使用的一般为普通词汇构成的商标词汇,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商标词汇并不具有商标的含义。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产品所有人为了清楚的描述自己的产品,不可避免的需要提及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否则对其产品的描述会模糊不清。出于这一目的对已经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正当使用,而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法中对指示性使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案件的判定中,审查和判定的主要依据可以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即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三、非商业性使用

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标识是否

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又是如何?

1、主观方面是否出于善意。

由于主观因素没有方法进行衡量,只能从使用目的上进行分析,若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并不是出于描述产品特征的需要,而是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或者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应认定为主观存在恶意。另一方面,可从使用方式来推测分析。若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善意,则通常不会采用突出的方式使用,刻意强调他人商标的显著性。

2、客观方面是否具有正当性。

在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之外,如使用者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其“说明性质”,即可避免商标侵权嫌疑。此外还可以考量使用者在使用时是否标示了自己的商标,使用者的使用是否符合行业规则或惯例等因素。

3、从使用效果上看是否为商标性使用。

关于店招门头的商标使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早在1996年就已下发了「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而关于店内装潢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则尚未写进商标法里,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的出台,在某种方面也可以说是对于判断商标正当使用的界限提供了法律补充。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正当使用不是普遍原则,属特例情况,有着严格、明确的规定。必须要满足出于善意进行使用,不得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而使用也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且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等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广大经营者对于正当使用,要严格掌握,不能滥用,更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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