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化妆品商标该怎样行政处罚-假冒华为商标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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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各地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商标篇(一)

一、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诉讼主张。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商标局在商标档案中对申请商标指定颜色、商标形式等信息是否存在登记错误,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迪奥尔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作为商标申请人的迪奥尔公司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履行了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必要的声明与说明责任,在申请材料仅欠缺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商标国际注册程序的特殊性,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平等、充分保护迪奥尔公司在内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外,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是我国积极履行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为国际商标申请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全面保护了境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典型意义】“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针对当前社会上部分经营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商标,有目标有预谋利用司法程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鲜明地表达了恶意取得并利用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建设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净化市场环境,遏制利用不正当取得的商标权进行恶意诉讼具有典型意义。

三、“新百伦”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制裁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典型意义】行为保全措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获得司法救济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案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行为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措施的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罚款。本案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及罚款决定、复议决定,不仅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及维护司法权威的立场,且通过详细的说理阐明了知识产权诉讼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审查条件,包括担保数额等考量因素的法律适用,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依法坚决予以制裁的鲜明态度。

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加工生产假冒“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假冒“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人民币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法规定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李功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巫琴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犯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五、“华源医药及图”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2016)京行终2345号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第三人: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情】

【点评】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将规范性文件列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范围,这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案根据上述规定,第一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推动知识产权法治进程、规范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审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的中间性行政行为和成熟性行政行为进行了区分,严格依照上位法的规定,在确认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况及其所造成的影响,通过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未予判决撤销的方式,确保广大商标申请人的信赖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案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妥善适用,对今后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六、“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行初3203号、(2018)京行终367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

【点评】

七、“斐乐”商标侵权纠纷案(2018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2民初2431号、(2017)京73民终199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被告: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刘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情】

【点评】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立法导向。由于商标法对“恶意”、“情节严重”的内涵未予明确,实践中对此意见不统一,导致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较少。本案是一起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对商标法六十三条惩罚性赔偿条款中的“恶意”和“情节严重”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指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行业经营者,在其先前申请的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驳回后,仍然在所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进行广泛销售、获利数额巨大,则属于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其侵权获利数额的三倍赔偿损失。此外,法院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向有关电商平台调取了被告涉案网店经营情况的证据,并结合被告自己提交的财务数据,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了精确的计算。本案对于恶意侵犯知名品牌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显著提高违法成本”的导向,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八、侵害“乐高”“LEGO”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摘要】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多个商标、侵权行为复杂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分别对各个被控行为予以分析和考量,在被告获得销售产品授权的情况下,判断其在店铺布置、课程设置、网站建设、营销推广中大肆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一系列教育服务类商标,存在主观攀附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边界,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九、山寨“喜茶”经营者(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原告陈小龙、陈李亮、汪华贵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373号-375号行政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金民珍、倪红霞、陆光怡】

【案情摘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具有对本辖区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三起案件中,被告浦东知产局已经针对市民的投诉开展了受理、调查、询问、反馈等工作,执法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三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针对三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正确,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首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不予处罚,是某一行政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可罚性要求因而不予处罚。三原告的行为尚未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三个要件。其次,被告对三原告作出的处罚金额合法。三原告系各出资1/3开设店铺,从店铺正式对外营业至被查处时的营业额为1.2万元,被诉决定根据该情况,以三人的投资比例、收益分成比例为依据,认定三原告的违法经营额分别为总额的1/3即0.4万元,从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法不悖。综上,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该三起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全面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时,本案裁判提示加盟商在从事相关经营前,应当对许可方的相关资质、经营资源的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查,以保障自身权利。本案对于规范、净化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十、假冒上海家化公司“MAXAM”注册商标案(2018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被告单位跨越生物科技(滁州)有限公司、被告人童宣军假冒注册商标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朱瑜、高卫萍、张艳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61号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张本勇、徐卓斌、陶冶】

【案情摘要】

上海家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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