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 赔偿-假冒注册商标 判决书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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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越秀区

爱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爱叶

【承办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陈琦律师

【承办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刘彩凤律师

【办案部门】越秀区公安局、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越秀区人民法院

【办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审理阶段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

检察院审查意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钢铁、爱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缴获的1327个假冒注册商标“NISN”的汽车配件的价格鉴定不合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爱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工作】

一、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爱叶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同时向其家属了解其家庭状况,结合以往的判例初步判断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考虑其情节轻微且家庭状况的特殊性,急需其出来照看家人,因此,我们的第一目标是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都知道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是极为困难的,公安机关基本都会以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为由拒绝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所以,为了能尽快为爱叶办理取保候审,我们在2016年1月xx日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便立即于2016年1月xx日会见了爱叶了解案件情况,并于2016年1月xx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材料,同日向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材料。

2016年1月xx日又向越秀区公安局局长递交《情况反映函》等材料,希望能引起重视尽快为爱叶办理取保候审,此后,多次与经办民警、检察人员当面反映意见,希望办案部门能考虑以下情节为爱叶办理取保候审:

1.在爱叶与其丈夫均被刑事羁押的情况下,家中年迈多病的公婆和未成年的儿子便无人看管,爱叶的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从情理上有必要对爱叶取保候审;

2.爱叶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且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最终可能被判处缓刑,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3.爱叶在被抓捕时本案的主要证据就已基本固定,加上爱叶为广州本地人,也没有实施新的犯罪等需要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其已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详见《恳请贵局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刘艳爱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情况反映函》、《恳请贵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刘艳爱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越秀区公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虽然越秀区公安局未为爱叶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很快在2016年2月xx日便将案件移送至了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审查羁押必要性与审查起诉的管理部门均为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这将更有利于我们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获得通过,所以,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侦查阶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便立即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同时会见爱叶,向其了解检察院对其的讯问情况及为其办理取保候审的态度,随后我们又约见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经办人员,当面向其反映意见,希望检察部门能考虑爱叶情况的特殊性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在得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意向为爱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时,我们与家属都感到非常高兴,感叹我们的努力终于有效果了。但是,此时却突逢爱叶亲生父亲不幸去世,为了能让检察部门尽快办理取保放人,我们立即将该突发的新情况结合爱叶符合取保条件的事实理由再次整理成书面文件,于2016年2月xx日向负责本案审查起诉的经办检察长送达了《恳请贵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爱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详细说明爱叶已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事由,且急切需要尽快办理取保手续,回家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临别送终。

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爱叶最终在2016年3月xx日成功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回家,并得以赶上见自己父亲最后一面,为自己父亲送别人生最后一程。

至此,辩护律师的第一目标取得了圆满成功。

三、法院审理阶段

然而,辩护律师通过本案证据的详细梳理发现:公安机关在《扣押决定书》中明确写着“当场扣押了2464个汽车配件”,但是在随案移送的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只显示了其中1327个汽车配件,因此,本案还有1137个汽车配件是未依法移送法院的。而本案中钢铁、爱叶不仅销售带有“NISN”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同时也销售不带有“NISN”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因此公安机关扣押的《连续销售明细》的总销售金额不能全部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数额,对于不带“NISN”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金额应当予以剔除,所以便需要该未提交法院的1137个汽车配件来核对哪些是不带“NISN”注册商标的产品,以便减少涉案数额。

同时,为了让爱叶能在开庭时不至于太过紧张而无法正常回答法官提问,辩护律师还特意在庭前当面向其讲解清楚庭审流程,告知其庭审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庭审时的注意事项,为此,还特意为其制作了一份庭审流程表(详见《刑事案件一审庭审流程》)。

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向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思虑完备的辩护词,详细全面地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详见《爱叶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之一审辩护词》)。

最终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xx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爱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至此,辩护律师的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爱叶本人及其家属都对辩护律师表达了深切的感谢。

【办案总结】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好的辩护效果,完全得益于辩护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不畏艰难困苦的付出精神,正是因为辩护律师不吝惜自己的时间精力、不计较得失,只为追求最好的辩护效果,才能最终在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早早地将爱叶从看守所里解救出来,保住她的家庭没有再遭受更大的创伤,并让她得以见到父亲的最后一面,而不至悔恨终生。

首先,辩护律师在介入本案时,爱叶已经被逮捕了,取保不成功也是很正常的事,多数律师可能就在此结束自己的工作,认为自己已经无能为力了,但是,辩护律师并没有像多数律师一样就此放弃,而是继续努力,通过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上一级领导反映案件情况,多途径多方式地为爱叶争取被重视、被取保候审的机会,并最终得以成功取保。

其次,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认定爱叶的自首、从犯情节,而是在辩护律师向检察院反映意见之后,检察院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取得到案经过,才被认定的自首。

再者,公安机关移送的价格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亦存在严重问题,最终得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也是辩护律师通过申请调取证据、一一核实证据材料,才使得法院最终认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调低涉案金额,判处爱叶缓刑。

最后,因本案两被告人为夫妻关系,案发之前系共同经营案涉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最初均是被认定为主犯的,后经过辩护律师详细的细节区分,才最终为爱叶争取到了从犯情节。

总体而言,本案确实耗费了辩护律师大量的时间和工作精力,但最终能取得如此好的辩护效果,再艰辛的劳动付出也是值得的,特别是在当事人完全不抱希望的取保候审上,我们能通过自己的专业和坚持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也是让我们觉得非常骄傲的。同时,当事人对我们的感激之情和对工作的肯定,也让我们确信一定要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相关文书】

1.《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2.《起诉意见书》

3.《起诉书》

4.《出庭通知书》

5.《刑事判决书》

6.《恳请贵局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爱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

7.《情况反映函》

8.《恳请贵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爱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建议越秀区公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书》

9.《恳请贵院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爱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

10.《恳请贵院就爱叶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调取公安机关未依法移送的物证之申请书》

11.《提取证据材料笔录》

12.《爱叶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之辩方证据清单》

13.《样品》

14.《刑事案件一审庭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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