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的民事责任-假冒商标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问时间:2020-07-13 20:24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3 20:24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相关责任判定

【典型案例】

【疑难问题】

处理本案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单位负责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单位及其负责人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本案中,甲锁厂法定代表人冯某和副厂长赵某在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前提下,擅自决定为某公司生产假冒乙锁厂注册商标“808”的抽屉锁,其行为属于冯某和赵某的个人行为,应当由冯某和赵某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冯某和赵某虽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就擅自决定生产假冒乙锁厂注册商标“808”抽屉锁,单纯从个人行为看似乎是自然人犯罪。但冯某和赵某均为甲锁厂的领导成员,特别是冯某作为甲锁厂厂长对该单位的行为负有领导和指挥的责任,其经营行为代表着整个单位。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冯某和直接负责人赵某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锁厂则应当采用罚金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单位主管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冯某和赵某虽然是甲锁厂的主要负责人员,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负有领导责任,但这只是一种行政责任,不属于刑事责任的范围。因为冯某和赵某主观上是为了集体利益,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如果把这种为公不为己的行为视为个人的犯罪故意,在主观上有违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定罪评析】

一、单位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从单位犯罪行为和单位犯罪主体上看,单位犯罪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单位犯罪,有的将其称之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实践中纯正的单位犯罪较少,大多数都是属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自然人构成的单位犯罪,理论上将这种类型的单位犯罪称之为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主体必须是合法存在的组织,即具有合法性。所谓合法的组织,是指该组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者批准设立,如果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设立的非法组织或机构从事犯罪活动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罚。对于在未经合法批准之前从事某种犯罪活动,或者在单位已经撤销之后,从事某种犯罪活动,也不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犯罪主体应当是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的组织。作为一个单位的存在,不能仅仅看其成立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形式,还必须看他是否具备内部必要的组织管理结构,即在结构上具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决策机构和一般的业务机构,组织形式上具有领导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3.犯罪主体必须是享有独立决策能力和自主活动能力的组织,即具有独立性。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必须享有独立决策权和自主经营权。对于那些法人实体单位分设的分支机构或者某部门、某单位的办事机构等,只要它具备独立决策能力和自主活动能力,都可以视为单位,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4.单位主体必须是能够完全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具有完全承担因其经营或者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责任。所谓完全承担责任,是指该单位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该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局限在该单位的全部财产范围内,不涉及与该单位有关的其他投资人或者股东的财产。具有民事上的独立法律责任资格,也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本案中,甲锁厂是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的组织,依法享有独立的决策权和自主经营权,且具有完全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的能力,完全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单位犯罪,处罚时较为复杂,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一般都是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自由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在处罚时,要注意分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限。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亦即在实施犯罪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决定、策划或者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人。

1.注意罚金刑的运用。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判处罚金,在判处罚金时,应当根据单位犯罪所构成的具体罪名,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罚金数额。本案中,甲锁厂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对其判处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有的刑法条文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时,应当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罚金;对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和惩罚犯罪的必要,决定应当判处的罚金数额。

2.关于自由刑的选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自然人犯同一罪行时应处的刑罚进行处罚,其中包括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选择适用法定刑。二是在刑法有关条文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量刑标准,则应按照这种规定确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刑罚。例如犯受贿罪,自然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则不同,按照《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要轻于自然人犯罪,所以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适用刑罚。在单位犯罪中,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大多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方面负责人,与个人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有区别的。对其适用罚金刑不仅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而且也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挽救和帮助,促使他们在今后的工作或者劳动中将功补过。

3.有关特殊的处罚规定。要注意遵循对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规定,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这些特殊规定主要有:(1)单罚制原则,即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处罚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就不再处罚单位,即对犯罪单位就不再判处罚金;(2)在单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要按照《刑法》第36条的规定,判决犯罪单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其他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行政处罚的,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还应考虑其应受行政处罚数额。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罚金的数额,在具体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注意掌握罚金的尺度。对于罚金数额的多少,应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程度、违法所得多少以及单位的实际经济承受状况等综合考虑。对于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是作为一种选择性的刑罚,即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罚金;可以并处罚金,也可以单处罚金。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因事而异,既要重视经济惩罚,也不能单纯强调多罚重罚。要把在经济上制裁犯罪和注重刑罚的打击结合起来,做到罚当其罪。本案中,冯某作为甲锁厂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厂的行为负有领导和指挥的责任,其经营行为代表了甲锁厂整个单位。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甲厂适用罚金刑,对冯某和赵某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