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商标管理部门-嘉兴商标公司简中武

提问时间:2020-07-1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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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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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商标侵权,要像美菱冰箱一样,勇敢说不!_嘉兴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菱”商标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四被告不仅需要赔偿经济损失300万,还需关网站、改企业名称。

1997年4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合肥美菱公司注册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合肥美菱发现四被告(嘉兴美菱、永钦电器厂、澳尔玛公司、美菱尚达公司)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便陆续开始收集证据。

嘉兴美菱在集成吊顶用铝扣板等商品上使用“梅林塞纳春天”商标。

此外美菱塞纳春天的主办单位是永钦电器厂。

2016年,合肥美菱公司以上述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关闭运营网站和变更企业名称。

“美菱塞纳春天”商标2016年被提起无效申请;2019年10月,被商标局宣告无效。

嘉兴美菱公司还认为集成吊顶与电冰箱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其合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永钦电器厂辩称域名meilingdd.com网站实际由嘉兴美菱公司使用,目前该域名的网站已停止使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澳尔玛公司辩称,其是嘉兴美菱公司生产集成吊顶系列产品的销售者,且涉案产品均取得“美菱塞纳春天”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目前并未构成商标侵权,故其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美菱尚达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从三家公司提交的资料分析,美菱尚达公司为主要侵权方,其中侵权近似商标、网站以及生产的产品都以美菱尚达为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嘉兴美菱公司生产、销售,澳尔玛公司和美菱尚达公司宣传、销售的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上使用“美菱”系列商标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二、嘉兴美菱公司、美菱尚达公司与合肥美菱公司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但二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并未对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或字号合理避让,主观上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嘉兴美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嘉兴美菱公司在集成吊顶系列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纳春天”商标,构成对合肥美菱公司“美菱”系列商标的复制、模仿,且明显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定的300万元赔偿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美菱公司从2015年前后开始收集侵权证据,2016年诉至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到了2019年11月才获得了生效的二审判决书。

这起商标侵权案件,侵权分工详细,嘉兴美菱负责生产,美菱尚达负责注册商标、网站宣传,澳尔玛公司负责销售、宣传,永钦电器厂为网站主体。

对于这起商标侵权,相对而言侵权后果严重,侵权性质恶劣,有人指出: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出依据当时法定赔偿最高额300万元的赔偿金额确实不多。

如果原告要求更高的赔偿金额,从该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并结合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也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在我国日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情况下,市场的企业和个体户应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在审理中,拥有知识产权的原告总比被告更甚一筹。

对于暂时没有商标、专利、版权的市场主体,应注意及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和专利。

企业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的所付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远远少于侵权后被惩罚成本。

侵权的惩罚成本不仅仅是罚款金额和商标被无效,还有企业的信誉问题等等。

企业的信誉源自消费者对于企业商标的认知与信任,商标出问题了,就像是一个人犯了错,这种情况下,是在消费消费者对于你的信任,这成本更比罚款金额更高。

因此在大环境下,愈来愈多的人开始注册商标,有些急着创收变现的创业者,为防止出现商标问题,选择购买无风险的商标,基本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可以使用属于自己的商标。

如果你的商标也遭到侵权,也要勇敢的向侵权者说不,商标是你的,法律就会支持你!

四被告公被判罚300万的罚款,如果他们在2013年时就知道今时会如此,相信他们肯定会选择不傍名地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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