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甲企业转让商标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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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被其他公司当作字号突出使用该怎么办?

原创 德佐商事部 德佐看法

6月29日

我的商标被其他公司当作字号突出使用该怎么办?

关键词:驰名商标,字号,反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做阀门组件的公司,其成立于1991年,注册地是上海,名为“上海A公司”。甲公司的产品组件质量高、价格合适,因此在短时间内获得市场的一致好评。甲公司为获取更大利益,于1993以公司名中的词语“A”注册了商标,并在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甲公司并未在其他省份开设分公司。2013年,同类型的乙公司于广州成立,并且乙公司的公司名与甲公司高度相似,为“广东A公司”。乙公司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A”作为自身字号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但业外人士并不清楚甲乙两公司的关系,认为两公司属同一品牌,因此对甲公司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此,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Bu tong

问: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甲公司商标专用权?

答: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甲乙两公司属于业内竞争对手,其生产的产品即便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应当归为“类似商品”。

乙公司将甲公司的商标“A”作为自身字号并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业外人士对两公司产生混淆,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构成要件。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害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这一事实成立。

问:字号和商标有什么区别?

答:字号就是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可以自身使用,也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但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企业将他人的中文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进行登记,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禁止,但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仍然构成侵权商标权。

因此,即便乙公司只是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进行使用,但也应当认定是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并且从注册时间上看,甲公司无论在字号还是商标的注册时间都远远早于乙公司,甚至在乙公司成立前,甲公司的注册商标“A”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在本案中也当然地拥有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混淆行为”:“(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而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对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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