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维权-假冒商标投诉委托

提问时间:2020-07-1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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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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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企业商标维权法律实务

#特许经营#商标维权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一部分,其不仅是特许经营企业的识别标志,更是特许经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核心竞争优势。本文作者拟结合以往工作经历,从特许经营企业商标侵权主体、维权方法及权利保护等三方面着手,宏观探讨该类纠纷的法律维权实务。

一、侵权主体梳理

基于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特点,特许经营企业的商标

1、现加盟商。根据特许经营的一般模式,特许经营有区域加盟、单店加盟之分。区域加盟,指加盟期内加盟商在授权区域内除有权设立一级加盟店外,还有权发展二级加盟店;单店加盟,指加盟商在加盟期内仅有权在加盟合同指定地点开设约定数量的加盟店。实践中,“低成本的违约+商人趋利本性”往往能驱使加盟商“冒合同之大不韪”,擅自在加盟区域外或指定加盟地点外私设分店,从而构成侵犯特许人商标专用权的“罪魁祸首”。

2、原加盟商。统一的经营管理理念、可复制的商品和服务、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是特许经营的核心优势。这一行业优势不仅实现了经营模式的完整复制和快速传播,也为“门外汉”快速成长为业内翘楚提供了可能。实践中,部分加盟商正是瞅准了这个商机,在掌握了特许经营资源后就“过河拆桥”,即以掩耳盗铃式的“改头换面”实现“单飞”,“藕断丝连”式的“单飞”不仅飞不高,而且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这部分背信弃义的加盟商也构成了侵犯特许人商标专用权的“中坚力量”。

3、同业竞争者。“随大流”现象在特许经营行业极为普遍,尤其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连锁品牌,往往会吸引大批量的同业竞争者“搭便车”、“傍名牌”,这类力图“半路超车”的同业竞争者构成了侵犯特许人商标专用权的坚定“追随者”。

二、维权方法汇总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该类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特许经营企业常见的商标维权方法主要有四种,即书面警告、工商投诉、侵权诉讼、刑事检控。

1、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即通过向侵权人发送《商业告知函》或《律师函》的方式给侵权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和引导其“改邪归正”。书面警告的操作要点有三:一是要有明确、具体的警告要求,如清除侵权标识、停止广告宣传、销毁侵权物品、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权属证明,如权利人主体资质、商标注册证(含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证明)等;三是提供类似案例的生效法律文书,如《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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