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对线三次,历经四年,酱油巨头加加食品只为一枚商标。_湖南省高院 2020年5月15日,湖南省高院通报了出台《关于为湖南省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高院发布了湖南法院服务和保障湖南省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实施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尤以加加食品与清香园的“面条鲜”之争为代表。 吃面就用“面条鲜”。这是湖南乃至全国消费者耳熟能详的一句广告语。 “面条鲜”这个酱油品类,是“酱油第一股”加加食品原创的酱油新品类,是其主营的酱油三大单品之一。 在加加面条鲜品类推出三年后,一家名为清香园的四川调味品公司亦推出“面条鲜”酱油。 加加食品因此于2016年提起诉讼,认为清香园在酱油包装、标签、装潢上突出使用“面条鲜”文字,属不正当竞争。 最终历经四年时间,三次对线公堂,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从初级法院到湖南高院。 最终认定:使用同名的清香园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这最终的判决对于加加食品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加加食品,作为“酱油第一股”,加加食品的一举一动都在众多同行的监控中。 加加退出“面条鲜”产品三年后,全国酱油行业先后涌现了10多个厂家的仿冒产品。 其中最为过分的就是清香园的四川调味品公司,不仅推出了相似的产品,还采用了“面条鲜”的字样作为产品商标。 此次的商标纠纷,湖南高院认为加加食品投入了巨大成本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宣传,“面条鲜”商标已经具有了显著性的特征,并且相关公众都熟知这产品。 故清香园在酱油产品上使用“面条鲜”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是区分产品的标识,既然要区分,那就要有显著性。 同时特有的商品名称经过大量宣传、商品交易,往往会获得与商标一样的识别效果,给该商品的开发主体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