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商标代办-济宁商标出售

提问时间:2020-07-17 17:49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7 17:49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民营政策汇编(十):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5号)

任城民营

2019-12-26

1

0

十、 政策文件

2017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发【2017】2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简投资项目报批,推行多评合一、合并评审,推进“联合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意见)

2、实行“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推广登记全程电子化。(市工商局负责)

3、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三级政务平台互联互通。(市政府办公室牵头,2017年12月底前落实)

4、加强政策集中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参与,2018年1月起各责任单位网站实现政策及时公示)

5、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资金、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市发改委、市金融办、济宁银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牵头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各级财政3年内予以适当奖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2017年至2020年落实)

7、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化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敢亲”“真清”,及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排忧解难。(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参与,2018年12月底取得明显成效)

8、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和隐性变相“吃拿卡要”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

9、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其中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开发区的考核和争先进位奖励,2000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区内新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奖励,2000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区内重大技改项目奖励,1000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与团队项目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2017年至2019年落实)

二、制定实施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10、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备案制,推进核准范围最小化。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制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列出禁止、限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负面清单以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为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增加前置条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

三、建立健全融资新机制

11、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聚焦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争取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参股我市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的支持。(市财政局负责,2017年至2020年落实)

12、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或向市内农商行、城商行、村镇银行投资入股,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机构、要素交易市场等地方金融组织。引导企业采取担保公司替代、调整担保人、置换抵(质)押物等方式,有效“破圈断链”。(济宁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牵头,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3、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有技术、有市场、有品牌,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拖欠源头企业,引导其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手段化解风险。推广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积极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市金融办、济宁银监分局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4、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行为。(济宁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5、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设立市级注册资本10亿元、县级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由此减少的收益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6、创新质押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动产质押融资。(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分别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济宁银监分局、市知识产权局分别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7、合法合规创新“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宽保险费率、期限以及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济宁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8、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依托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网上推介常态化。(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19、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按照规定条件完成改制并实施挂牌上市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改制和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对在境内外上市(IPO)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上市企业再融资、挂牌企业股权融资以及通过私募股权、发行债券或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及费率给予适当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20、培育民营企业发债主体,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各级财政对承销机构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分别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21、支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四、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

22、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全面对接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每年培育一批“四新”企业,对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全国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对新评选认定的“瞪羚”企业,推荐申报省奖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23、加强“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省奖励;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推荐申报省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参加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各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改革发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24、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荐申报省支持;继续举办济宁市创新创业大赛,市财政每年列支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9月底前完成)

25、加大“互联网+”融合发展投入力度,建立“云服务券”财政补贴制度,支持民营企业“上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26、鼓励参与国家和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市商务局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27、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推荐申报享受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等政策。对市、县两级骨干企业实施综合评估,按经营规模、创新能力、就业贡献、品牌影响等指标进行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28、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29、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民营企业品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五、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0、实施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19年底全市50%以上的规模和限额以上民营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市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2019年12月底前落实)

31、落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改制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改制企业承担的相关税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国税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32、金融机构针对改制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发展阶段特点,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牵头,济宁银监分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33、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因违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适当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各级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法院、市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34、加快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完善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发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建立异常信用记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扩大联合惩戒范围和领域,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对失信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联合惩戒,让守信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七、合理降低税费负担

35、实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报制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最长为3年。(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36、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实行市、县两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参与,2017年12月底前公布涉企收费清单)

37、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职能边界,清理强制企业付费参加的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38、加大用气、用热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市物价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39、降低用地成本,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八、建设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41、支持引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加大人才优惠政策宣传兑现力度,鼓励大学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42、扎实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做好在非公企业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引导非公企业重视党建工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建尽建;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人员、经费、场所等保障,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推动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非公有制企业章程。(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网管办、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43、深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济宁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市委统战部牵头,市工商联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九、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4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注重对海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对资源保障、科研合作、产业链布局、销售网络建设等有利于提升技术水平、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出口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市财政继续按相关支出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科技研发型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市财政继续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45、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取得境外专利、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境外宣传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按照相关支出,在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未获得国家或省支持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每年最多支持5个摊位。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9月起全面执行)

46、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争创省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外仓,积极参与市场采购和旅游购物贸易。鼓励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各级财政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股权投资、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47、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将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降低企业报关、通关、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AEO互认合作,充分享受对方国家通关便利措施。(济宁海关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

48、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打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受侵犯。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参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十一、严格督查考核

49、强化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方面的督查问责,对省委、省政府《十条意见》贯彻落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凡有部署必有措施、凡有措施必有督办、凡有督办必有结果,对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50、加大营商环境改善考核力度,推动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融资环境、社会环境和新型政商关系。(市工商联牵头负责)

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01.民营政策汇编(一):税收类政策

02.民营政策汇编(二):降费类政策

03.民营政策汇编(三):产业升级类政策

04.民营政策汇编(四):创新发展类政策

05.民营政策汇编(五):双招双引类政策

06.民营政策汇编(六):金融支持类政策

07.民营政策汇编(七):用地供应类政策

08.民营政策汇编(八):营商环境类政策

09.民营政策汇编(九):企业行政审批事项类政策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