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加盟资质,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本文是【加盟防坑防骗指南】的第47篇文章 2016年3月,胡先生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浙江某公司同意将“AAA”品牌茶饮系列产品在合同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胡先生,并提供相关经营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商名、商标、统一VI、培训体系和品牌核心技术。授权经营区域为湖南省株洲市,他共交纳了40万元加盟费。胡先生总共投资了近百万元,开了三家奶茶店。在经营过程中,胡先生发现加盟总部只享有“AAA”在第16类、第25类、第21类、第43类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上的注册商标。 2016年9月,胡先生以加盟总部没有特许经营资质、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解除合同;2、退还加盟费40万元;3、赔偿装修、房租损失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叔评析 本案中,胡先生为什么会败诉呢?我们来仔细分析他诉讼的两个理由: 一、加盟总部没有特许经营资质 胡先生认为,加盟总部浙江某公司没有两店一年,没有备案,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资质,因此不得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有“两店一年”和备案的要求。很多创业者都会将此理解为加盟总部的资质要求,达不到这个要求,合同就无效。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个条款并不是法律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换句话说,即便没有满足这个要求,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没资质不应该导致合同无效吗?他怎么起诉解除合同呢? 这个问题,您得问问胡先生了(笑而不语)。 二、加盟总部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胡先生认为,总部隐瞒了商标的相关信息,没有明确告知“AAA”品牌在哪些类别上注册了,哪些类别上没注册。对于这个问题,总部对“AAA”品牌,确实注册了一些类别,包括比较关键的43类。只要总部没有虚假宣传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商标,商标问题上就难以认定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胡先生特别提及未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问题,对此法院认为这条也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便没有提供这些信息,也不能当然推断隐瞒或提供了虚假信息。 连叔提示 很多创业者在发生加盟纠纷后,习惯自行网上搜索相关解决办法。带着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直接起诉,最终没达到预期的判决结果。建议广大创业者发生纠纷后,一定要寻求专业支持。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姿势。 【作者简介】连叔,连锁加盟领域资深律师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