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里面成员可以是自然人吗-集体商标类别

提问时间:2020-07-1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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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19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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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答疑: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知多少”?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以下是百利来为您整理的关于集体商标注册的问题。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十一问

Q1: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A1: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Q2: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2: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值得注意的是:

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Q3: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A3: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Q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A4: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Q5: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A5: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Q6: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A6:不能核准注册。

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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