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通法律资讯 2015-04-02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关于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笔记 本部分编者与作者:bryanchen 我愿春暖花开,给每个法官取一个温暖的名字,在每张笔录上画上爱的符号。 其实,这不是企鹅公司的第一次。 【案例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190号 后经一审二审。二审法院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指的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含义均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该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此处是判决清单(省略) 以下是摘录部分案例: 【案例2】: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2)高行终字第552号 此处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而在本案中,辉瑞公司主张的“不良影响”主要指侵犯特定主体民事权益、与他人商标造成混淆以此扰乱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围,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正确,辉瑞公司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畅想神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2456号 申请商标由“通寻兵”三个汉字构成,该三个汉字并非汉语中的固有词汇,且不论是单字还是整体,均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原审法院有关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为通信兵系统的军工产品,继而误导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例4】:刘美霞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1904号 “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容易使公众对关涉食品安全及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资质和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的官方认证标志为字母“GMP”。药品取得该认证标志,表明该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符合法定的标准和规范,代表着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安全性。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同样为字母“GMP”,且核定使用的是与药品有一定关联的“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吉园圃GMP”作为与官方标志相似的标志,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原审判决对此所作认定正确。 【案例5】:张潮钦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终字第1613号 【案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014)高行(知)终字第3225号 虽然申请商标中含有“国剧”,但该文字通常理解为“国产电视剧”或“国内播放的电视剧”,与安徽电视台使用申请商标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吻合,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亦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有关申请商标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正确。 【案例7】:增城市新塘镇人民政府、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钱进金商标争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90号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新塘”和拼音“xintang”组合而成。争议商标本身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未对我国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产生不良影响。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新塘镇政府、新塘镇总公司所称的公共利益,也无法推定钱进金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 【案例8】: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69号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商标由字母和数字的组合"XM2"构成,相关消费者易将其认读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车辆充气轮胎等商品上的型号表现形式,从而造成误认误购,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有删节) 案号: (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 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张某 本院经审理查明: 创博亚太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 在法定异议期内,张某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亚太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3年4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于上述17份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张某仅认可证据2、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对于其他证据均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档案、(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创博亚太公司和张某在异议复审程序和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该标志作为特定主体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会误导广大消费者,从而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亦应属于该条款所规范的情形。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考察的是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而不是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时的善意或恶意。同时,对于尚处于注册审查程序中的被异议商标来说,判断其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还应当考察行政裁决或判决作出之时的事实状态,以尊重新的已经形成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姜庶伟 审 判 员 周丽婷 二○一五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助 理 陈志兴 书 记 员 刘海璇 查看历史消息,也能了解本号过去推送的信息,有用信息可以收藏、发邮件到自己邮箱收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