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商标图片-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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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药业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_长春

【零点新闻】6月30日长春电 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长市监 知稽行处字〔2020〕2 号处罚决定书显示,吉林省圣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件过程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长春市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侵权药品中“红药片”、“乳酸菌素片”是在吉林省亿红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圣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外包装标注的商标标识均为“哈总”(如上图所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 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3日,吉林省亿红药业有限公司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吉林省圣达药业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7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圣达药业送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市监知稽听告字〔2020〕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圣达药业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处罚依据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此,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有权进行查处。

3.2018年4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哈总”与“哈药”构成商标近似,裁定“哈总”为无效商标并予以无效宣告后,吉林省哈总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口头方式将此事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孙剑平,因此,当事人销售侵犯“哈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视为明知。

4.当事人称:虽然知道“哈总”商标因与“哈药”商标近似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商标,但“哈总”商标所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他认为法院没有最终做出判决,在这期间“哈总”商标就可以继续使用。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知道“哈总”商标被裁定为无效商标,就应该知道该商标无效的法律风险。虽然在走司法程序,但最终确认商标有效前,商标的合法性待定。而最终判定商标无效则该商标视为自始既不存在,所以标注商标标识为“哈总”的药品,在知道无效裁定后就应该立即停止销售。因此,对当事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侵权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吉林省圣达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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