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的名词解释-集体商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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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地名可以用于商标吗?丨社文商标管家网

原创 社文商标管家网 社标网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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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商标注册的需求也不短增加。但是起名的问题却让人们大伤脑筋。各种无意义的名词不但不能帮助品牌形象的提升,有时可能还会被近似的商标给坑到。既然在现代寻找不到出路,自然有人把主意打到了古代。最近就有社文商标管家网的客户想用古代地名来命名自己的商品,因为他觉得既然有贵州茅台、大前门香烟,为什么自己不能有地名商标呢?针对这个问题,就让社文商标管家网来为您解释一下吧。

在我国,对于地名注册商标有以下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2.含有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商标审查

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但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判定为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

3.关于导致公众误认的商标审查

商标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者不同,但读音、字形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商标由上述规定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

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而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以其所在地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4.关于异国异地的地名商标审查

我国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表明,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等的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如“曼哈顿”、“波尔多”等都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等,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此看来利用地名申请也不是这么容易就可以成功的,前期还是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才能加大我们申请的成功率。有了上述介绍相信很多朋友对于用地名申请商标也有了自己的了解了,如果有想法就要抓紧实现,地名只有一个,如果被别人抢注成功了,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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