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商标由官方机构申请,在他国获准注册,为何在中国通不过?_原告 前几天,高沃小知发文写到“ThreadMils USA及图”商标,因包含美国英文简称“USA”,甚至图形也直接运用的美国地图简易版,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后来经商评委复审,因该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可以视为该国政府的同意,认定该商标可以注册和使用。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详情查看本文:为什么“越南越美”不行,“爪娃国”可以?国家名商标的这些事! 而今天高沃小知要写的这个商标,同样含有国家名,同样在相应国家获得了注册,申请人还是官方机构,却在中国遭遇坎坷,注册不成功。 申请人新西兰旅游协会,在中国申请了多件“100%纯净新西兰”、“100% PURE NEW ZEALAND ”商标,被商评委以申请商标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为由,驳回注册申请。 新西兰旅游协会不服该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称: 一、新西兰旅游协会系新西兰政府依据《新西兰政府机构法案》组建,面向全世界,专门负责营销推广以新西兰为目的地唯一官方机构。 二、新西兰以其清静、自然的环境而闻名于世。纯净、自然是新西兰这一旅游目的地的真实写照,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欺骗性。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新西兰《2004年皇家实体法》,《旅游协会法》目录及法律规定的复印件及翻译件,用以说明原告是官方机构,系新西兰政府实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100% PURE NEW ZEALAND ”和“100%纯净新西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原告是否系专门负责营销推广以新西兰为目的地的唯一官方机构并非本案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此外,商标审查具有地域性。原告提出的关于诉争商标在新西兰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新西兰旅游协会的诉讼请求。 看到现在想必大家已经清楚了,同样是含有国家名的商标,在相应国也获准注册了,但是商标审查具有地域性,不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成功注册,此案也告诉我们: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成功,哪怕官方机构申请也可能失败。作为专业代理机构,唯一能确保的用专业,努力,细致检索,提高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