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商标图片-机床商标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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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4.26知识

产权日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为迎接知识产权日的到来,普及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小编已连续推出三期四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今天是最后一期喽。

案例五:销售非法制造的茅台、五粮液等名酒包装材料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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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诸葛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向被告人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带有茅台、五粮液、梦之蓝、国窖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3万余元。被告人付某某等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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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诸葛某某、付某某等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达百万余元,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诸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部分缓刑。

案例六:包装标识撞脸“老榨坊”,生产者、销售者、委托商连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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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4日,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榨坊图形商标,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将“老榨坊”、老榨坊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其生产的“老榨坊”纯麻油等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获得多项荣誉,享有较高声誉。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榨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榨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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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鑫老榨坊”商标含有 “老榨坊”字样,与“老榨坊”商标相同,而“鑫”的音同“新”,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鑫老榨坊”商标系新“老榨坊”商标,应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侵害了“老榨坊”商标专用权。“鑫老榨坊”调和芝麻香油所使用的瓶体、瓶贴的构图、颜色、产品介绍等均与“老榨坊”芝麻调和油的包装、装潢近似,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生产者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委托商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10万元。

(合同类)

案例七:“老付包子”商标转让范围不明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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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7日,付某某取得了“付世新文字及头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7年马鞍山某餐饮公司与付某某、朱某某约定,以9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方名下“付世新文字及头像”的注册商标,并办理转让手续。支付85万元合同款后,马鞍山某餐饮公司了解到付某某、朱某某并未注册“老付生煎”商标,且“老付生煎”商标已于2017年2月15日被某财务公司申请注册,遂要求付某某、朱某某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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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老付包子、老付生煎收购合同》并未就转让的注册商标的具体名称、图样、注册证号等内容进行约定,应当推定签订合同时,马鞍山某餐饮公司知晓双方转让的仅为 “付世新文字及头像”注册商标,而不包含“老付生煎”注册商标。且马鞍山某餐饮公司仅在付某某、朱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合同余款时才提出付某某、朱某某不享有“老付生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抗辩,与常理不符。故依法驳回马鞍山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销售人员“偷梁换柱”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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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某因与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持有该公司盖章的空白销售合同。2018年9月,徐某某使用其持有的空白销售合同,与洛阳三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博锻数控机床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徐某某将他人生产的正面喷涂有“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字样的一台液压机械剪板机冒名为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压机械剪板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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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徐某某将他人生产的液压机械剪板机冒名为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售卖给洛阳三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观上有引人误认为案涉剪板机是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产品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判令徐某某赔偿南京博锻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案例九:技术服务合同部分履行部分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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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向山区某选矿厂委托河南省某环境技术公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约定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内,支付河南省某环境技术公司3万元,并在通过评估后的一周内,付清余款。2013年马鞍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评估认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环保部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和内容的要求,但仍有几个问题待完善。河南省某环境技术公司认为其严格按约定完成了工作,但向山区某选矿厂拒付报酬,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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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范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全面履行。河南省某环境技术公司作出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批版)》,但并未举证证明该报告已经通过评估,故对河南省某环境技术公司要求向山区某选矿厂支付咨询服务费5万元中的3万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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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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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供稿: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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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第114期(总1185期)

编辑:刘丹凤 陈依铭

审核:周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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