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抢注会成功吗? “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抢注会成功吗? 李欣律师 当代律师事务所 2月18日 日前媒体报道,有人在假期之后的工作日第一时间抢注了“火神山”、“雷神山”商标。网站查询得知,“火神山”商标目前有10件,全部申请于2020年2月3日,所选类别在第5类医药、第10类医疗器械、第30类方便食品等类别。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消息得知,商标于2020年2月3日上午8点开始接受商标申请,而“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就是在2月3日和2月4日被迅速提交了商标申请。那么这类商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吗?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现在,众所周知的新型冠状病毒已经造成了全国甚至世界其他国家的人类生命健康风险,财产损失也将是必然。这个背景下,律师认为以上对于“雷神山”和“火神山”抢注行为存在其商标申请的要素中可能会伤害公众情感,社会影响负面的不良影响,可以认为是滥用行为,其商标申请行为很可能不能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和批准。 李欣律师观点: 集中突击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的该种行为属于大规模抢注行为,商标注册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和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有巨大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只是为了蹭热度,借势营销,并非正常的商业行为,在法律上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