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山和雷神山商标-火神山和雷神山抢注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21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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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1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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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山”“雷神山”被抢注商标的法律分析_标志

新冠病毒还在肆虐,疫情还没有得到控制,已有人于2020年2月3日将“火神山”“雷神山”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此种行为立即受到媒体的关注,各类媒体几乎众口一词地认为“无论在道德层面、舆论层面上人民大众和广大奋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广大医护工作者都是无法接受的。”但法律问题仅仅从道德层面和舆论层面处理是不够的,需要法律理性地分析才能透过这一行为反思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火神山”“雷神山”被抢注商标说明什么

虽然将“火神山”“雷神山”抢注商标是看上去无法让公众接受的事情,甚至有些荒唐,但其实在商标领域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从2004年就有人试图将“钟南山”注册为商标,2004年1月15日,申请人杨某在第3类化妆品类别申请了第一件“钟南山”商标,于2006年3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其后又有人多次申请“钟南山”商标,这种乱象说明我国的商标制度存在很大缺陷,有很大的漏洞,因为申请的官费只有300元,而一旦申请成功后,其经济价值无法估量,而且没有任何的不利后果,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让那些恶意抢注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无法获得非法利益。

二、抢注“火神山”“雷神山”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从法律上说,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是可以的,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制、先申请制和审批制,也就是说,国家商标局对于商标申请先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在手续上合格就受理,受理以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对商标进行审查核准,假如授予商标权的话,谁先申请就授予给谁,所以,仅仅从法律上看,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是允许的,申请人对于法律是知道的,只是企图利用法律谋取自己的利益。

三、申请人能否取得“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权

应该明确,申请与授权不是一回事,申请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申请人进行了申请,恐怕不会获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局在审查核准过程中一定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决定是否授予商标权,“火神山”“雷神山”在本次疫情中已经成为抗疫的的标志,也是全国人民寄托的希望,如果被人注册为商标,全国人民在感情上无法接受,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商标审查部门一定会严肃认真考虑,笔者认为商标局不会将“火神山”“雷神山”授予申请人商标权,假如商标局授予申请人商标权,任何人都可以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四、我们应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在全国人民奋力战疫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情况是不应该的,但我们不能只把它当作一场闹剧,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类似的情况还会大量发生,为此,应完善制度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一是要对恶意商标申请制定制裁措施,不能只是不予核准万事大吉,让恶意申请者承担一定的后果,对于以后的类似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二是提高申请的成本,对于恶意申请者应该让其在经济上付出一定代价,不能任由其随意申请,既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也 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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