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服务属于几类商标-婚庆服务商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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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点评|如何判定“类似商品(服务)”

精英点评|如何判定“类似商品(服务)”

申山山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2018-04-23

点评“鸳鸯金楼”商标异议申请案

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如何判定哪些商品或服务是类似商品(服务),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取明文列出类似商品(服务)名单的作法,有的国家则不具体列明,而是由商标审查员或者法官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基础上,根据类似商品(服务)的定义、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处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来作出。我国明显是采用后者的判定方式,即认定“类似商品(服务)”采用主观标准,个案判定。在我国,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进行商标检索、审查、管理的依据主要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称“商品分类表”),该分类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并定期修订。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但分类表中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完全适应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状况的不断变化以及商标案件的个案差异,因此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应随之调整原则,个案判定。

案情简述

简要分析

针对该点异议理由,异议人通过三点加以论证: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都为“鸳鸯金楼”,属于相同商标;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是与婚庆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服务项目,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项链(首饰)”等属于婚庆饰品,且异议人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拥有以婚庆为主题的系列首饰并广泛推广宣传。因此上述服务与商品存在相同的“婚庆”主题内容、重合的消费对象等,两者关联性极大,应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3、异议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鸳鸯金楼”商标经过异议人宣传使用在我国婚庆珠宝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最终,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

总结

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服务),采用主观标准,个案判定的前提下,考量因素包括: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或非常近似商标,极易造成公众误认混淆;

2、在先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品和服务的实质关联性如何;

4、以往类似案例。

通过本案分析点评,在此呼吁知识产权保护“卫士”仔细研讨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案例,在以后自己主导的维权案件中,真正起到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超人”作用。

相关法条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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