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_营业执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珲市监行罚字〔2018〕99号 当事人:珲春常绿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珲春一心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7月30日接到珲春市公安局关于对珲春市常绿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和珲春一心食品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函,写明上述两户企业均已成立公司为掩护企业,对我区进行宗教渗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主要证据: 1、关于对珲春常绿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珲春一心食品有限公司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议函 本局于2018年10月9日公告珲市监听告字〔2018〕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珲春市人民政府或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