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 显著性研究 一、显著性、区别性、识别性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中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上述法条提及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与区别性概念。区别性主要针对申请商标与既有商标之间的关系,要求其不能同既有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显著性与识别性是不同概念。满足显著性要求的标识无疑具有识别性,没有识别性的标识无论如何都不会有显著性。但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一定都具有显著性。有些标识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性,但其并不能满足显著性的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区分显著性与识别性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识别性关注商标标志本身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在涉及对使用在特定种类的商品或服务的某个特定标志的显著性判断时,识别性与区别性并无实质性差异,即指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而在判断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同标志时,区分性实质上是关于混淆可能性判断。因而,抛开具体的环境来分析识別性与区分性的不同层次井不具有实质性意义。 二、显著性层次 有法院认为,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Friendly法官认为,按照显著性的不同层次可以将商标分成任意性或者億造性(arbitraryorfancifu1)商标、暗示性(suggestive)商标、描述性(descriptive)商标和通用(generic)名称。这样的划分更多的是基于商标标志本身以及它与其所指示商标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对显著性的内涵加以阐述,即商标标志除了被用于表示特定商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