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因代理疫情相关商标被罚 文/源 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泉 决定文书号:佛禅市监处字〔2020〕88号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0-04-09 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海泉:当事人做为佛山市神州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完成上述商标代理申请及撤回申请的业务,是该业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0.5(万元) 决定文书号:佛禅市监处字〔2020〕88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0-04-15 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新冠”疫情爆发后,随着各种媒体的广泛报道,“方舱医院”、“李文亮”、“雷神山”等词汇成为社会公众熟知的敏感词汇,“方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伤害广大医疗工作者和患者的感情,也容易产生其它侵权行为。当事人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注册机构,没有做到对代理商标的审核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附处罚决定书全文: 三、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附处罚决定书全文: 四、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布,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对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京朝市监工罚(2020)230号》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决定书全文暂未公布。 3月商标局公布,阿里巴巴代理“李文亮”"文亮知先""吹哨人"等几十件与疫情相关商标。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处罚事由: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接受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