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板车商标是不是12类-滑板车商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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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品类似吗? ——关于商品类似判断的思考

这些商品类似吗? ——关于商品类似判断的思考

原创 商标部 郜宇 林达刘知识产权

4月2日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商标部 中国商标代理人 郜宇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域、不同背景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对于类似商品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便于统一认定标准,商标主管机关在《尼斯国际分类》的基础上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在《区分表》中,每一个类别被进一步划分成不同类似群组以及同一类似群组下的数个部分或段落。同一类似群组、部分、段落的商品一般被认定构成类似商品。《区分表》为商品类似的判断提供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的参考依据。在实践中,《区分表》的类似商品判断标准在商标行政审查和司法审判中往往作为一个基本规则和标准得到原则上的尊重和执行。

然而大千世界缤纷复杂,《区分表》所预设的判断标准无法穷尽现实中所有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品。即便是《区分表》中并未认定为类似的商品,其是否类似仍然需要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笔者在商标实务曾遇到一些依据《区分表》并不类似的商品,但是这些商品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联系,他们是否类似,在这里和大家共同探讨:

1、手杖VS.拐杖手杖

在《区分表》中,“拐杖(尼斯分类原文:crutches)”和“手杖(尼斯分类原文:walking stick)”分属第10类和第18类,二者均属于尼斯分类中的标准商品名称,彼此不属于类似商品。“拐杖”属于第10类第1008类似群组“矫形矫正及助行用品”。依据第10类的注释“第十类主要包括主要用于诊断、治疗及改善人和动物的功能或健康状态的外科、内科、牙科及兽医用仪器、器械及用品”。由此可以推断,第10类中“拐杖”和同一类似群下的商品“矫形用物品”类似,主要用于医用矫形目的。而在第18类的注释中,明确标注:本类尤其不包括:医用拐杖。由此推测,《区分表》中对于“拐杖”和“手杖”的区分原则是二者是否用于医用目的。根据《牛津高阶英汉汉英词典》中的解释,“crutch”在英文中的含义是“(脚或腿受伤者用的)腋杖”。而对于“walking stick”的解释则是:手杖、拐棍。这种概念上的差别,符合《区分表》商品划分的本意。

crutch

walking stick

但在汉语语境中,“手杖”和“拐杖”的概念区分比较模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于“拐杖”的解释是:同拐棍,走路时拄的棍子,手拿的一头多是弯曲的。而该词典对于“手杖”的解释是:走路时拄的棍子,手拿的一头有柄。另外,百度百科中对于“手杖”的解释是:手杖,亦名扶杖、拐杖、拐棍。手杖是手随伴人们能步行而开始使用的,是许多老年人晚年外出的必带之物。由此可见,对于“手杖”和“拐杖”在汉语的语境中,二者含义几近相同。

由上可知,《区分表》将第10类英文“crutches”翻译为“拐杖”,有不准确之嫌,该商品更为确切的解释应当是“腿脚受伤或者残障人士使用的腋杖”。

尽管如此,无论是否是医用,“拐杖”和“手杖”的功能用途主要是辅助行动不便的人士行走,二者之间存在功能用途、共同消费群体方面具有一定关联性,将二者认定为类似商品可能更容易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避免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2、滑板车(车辆)VS. 滑板车(玩具)

如今的儿童生活丰富多彩,儿童玩具也是种类繁多,其中“滑板车”更是家长们“遛娃”之必备神器。而且现在的滑板车越来越高级,各种高科技运用其中,让我们这些童年时“走路主要靠腿”的成年人着实感到“羡慕嫉妒恨”。

在《区分表》中,“滑板车”可以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类别。在第12类第1204类似群组“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包含“滑板车(车辆)”,在第28类第2802类似群组“玩具”中包含“滑板车(玩具)”。根据《区分表》注释,两项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单单从两项商品的表述来看,二者貌似界定清晰——一种是交通工具,另一种是玩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交通工具和玩具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那么的清楚。按照一般理解,交通工具指的是一切人造的用于人类代步或运输的装置。而玩具则泛指可以玩的物品。这样的话,同一个滑板车是不是既可以作为儿童的玩具也可以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呢?比如下图这种常见的滑板产品:

它属于玩具呢?还是交通工具呢?在不同的消费者眼里,可能看法完全不同。在为孙子购买礼物的老人眼里,这肯定属于一种小孩玩具。但是在城市长距离通勤的上班族眼里,这又更像是一种短途代步的交通工具。既然存在模糊的交叉地带,那么难以完全避免混淆的可能性。如果将二者认定为类似商品,则可能有助于消除此种概念上的模糊,避免产生混淆。

3、首饰用小饰物VS. 头发装饰品

婚礼是走入婚姻的新人的最重要的一个仪式。为了迎接这个时刻的到来,新娘都会认真地打扮自己一番。而无论是中式婚礼还是西式婚礼,新娘头饰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那新娘头饰属于哪一个类别呢?

根据《区分表》,饰品主要从属于第14类如“首饰用小饰物”和第26类“头发装饰品”。仅仅从两个商品名称来看,“新娘头饰”属于哪一个类别还真不好划分。

进一步参考《区分表》第14类的注释:“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金属,某些贵金属制品或镀金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本类尤其不包括——非首饰用、非钥匙链用、非钥匙圈用小饰物(第二十六类)”。而第26类的注释:“第二十六类主要包括缝纫用品,用于佩戴的天然或人造毛发,头发装饰品,以及用于装饰其他物品的、不属别类的小件物品。”对比可知,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和第26类“头发装饰品”的主要区别还在于商品的材质和功能用途。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主要是由“贵金属,某些贵金属制品或镀金金属制品”材料构成,商品主要是用于首饰。而第26类“头发装饰品”主要是非金属材质的非首饰类的装饰品,商品主要用于装饰。按照此种区分,传统的贵重金属头饰的商品则应当划分在第14类,如以下贵重金属或者仿制品制成的头饰商品:

但是商品世界远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生活中的新娘的头饰材料多种多样——塑料、仿金属、纱布等,而且头饰样式更是多种多样,例如:

另外,除了我国部分少数民族之外,很多女性仅在婚礼或者拍照时才佩戴头饰。现实生活中亦少有人会像佩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首饰一样将头饰产品作为一种首饰来对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娘头饰”则更加趋近于第26类的“头发装饰品”。

尽管根据《区分表》第14类 “首饰用小饰物”和第26类“头发装饰品”属于非类似商品,但是在“新娘头饰”这种使用场景之下,二者之相关消费对象、生产者、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几近相同,认定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实际上不能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4、小结

作为中国商标领域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最重要的书籍,《区分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为明确的类似判断参考标准。但是商品世界的丰富多彩、生活语言也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一些商品,他们的界限并非像《区分表》所预设的那样泾渭分明、非黑即白,其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一方面,我们希望制作《区分表》的主管机关可以尽可能考虑到相关商品之间的关联性,把属于不同类别、但存在较大关联性的商品归为类似商品。另一方面,商标申请人也应尽可能在申请之初扩大商标申请指定商品的范围,尽可能的做好商标注册的布局规划,不给商标抢注者留有“钻空子”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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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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