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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18知产年度报告案例之优衣库案

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18知产年度报告案例之优衣库案

黄璞琳 璞琳说法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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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惩处商标恶意诉讼,但防御性注册仍然可行哦——商标法又修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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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18知产年度报告案例之优衣库案

黄璞琳整理

A、【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

二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B、【最高法院2018年度知产报告要点】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C、【案情介绍】

D、【一审二审判决】

(一)优衣库公司、优衣库月星店未经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许可,在互联网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被诉侵权标识,并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商品,其行为均属于侵害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优衣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驳回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最高法院再审另查明事项】

另经查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依据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四地针对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和不同门店提起了42起商标侵权诉讼。

F、【最高法院再审判决】

201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驳回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再审判决认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603号判决认定"中唯公司申请注册了1931件商标,指南针公司申请注册了706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在呼叫或者视觉上高度近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上公开出售诉争商标,并向迅销公司提出诉争商标转让费800万元""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还通过商标转让、诉讼等手段实现牟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并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018年2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09号裁定,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并对涉案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018年8月6日,商标局发布第1610期商标公告,该期公告显示涉案注册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宣告无效。

此外,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未能成功转让涉案注册商标,即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就基本相同的事实展开系列诉讼,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前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方施行,但作为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早在1986年即已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商标领域也不例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诉讼活动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它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商标权后,目标明确指向优衣库公司等,意图将该商标高价转让,在未能成功转让该商标后,又分别以优衣库公司、迅销公司及其各自门店侵害该商标专用权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实提起系列诉讼,在每个案件中均以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作为其门店的一家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利用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门店众多的特点,形成全国范围内的批量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优衣库公司或迅销公司及其众多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本院依法不予保护;优衣库公司关于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恶意诉讼的抗辩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虽然考虑了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之恶意,判令不支持其索赔请求,但对其是否诚实信用行使商标权,未进行全面考虑,适用法律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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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璞评】

2019年4月23日修改的《商标法》,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2019年7月1日新《商标法》生效施行后,若再有类似案件,将会被认定为“恶意提起商标诉讼”,法院可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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