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洒”不是喷水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了解一下!_数额 从衣服到首饰,从首饰到包包,从包包到日常用品,市场很大,盲目消费的人也很多,因为利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生活中比比皆是。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瑞安市一起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ARROW”卫浴产品系国内知名卫浴品牌,其中注册为“ARROW”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和第20类,包括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管子零件以及家具、镀银玻璃(镜子)、镜子(玻璃镜)等。 公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殷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销售明知是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龙头、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等商品,总计金额7.3万余元。认定上述所有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辩护人及有关机构认为: 本案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的名称均不一致,或者仅仅对上述商品的类似商品进行了注册,无法判断功能及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达到刑法上“同一种商品”的标准,故被告人殷某某销售的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均应当剔除,总计非法经营数额为3万余元,未达构罪标准。 瑞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 被告人殷某某销售的“花洒”与权利人注册的“喷水器”,“下水器”与“水暖装置管子零件”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置物架”属于权利人注册的“家具”的下位概念、被包含概念,为同一种商品,该部分金额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但纸巾盒、扶手由于与已注册商品在概念、功能及用途上均相去甚远,应予以剔除,故总计非法经营数额为6.3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瑞安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解析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注意的是: ①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商品,而不包括服务。对提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服务类别)的服务行为,不以本罪论处。 ②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在此列,但行为人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违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①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②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③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本罪是数额犯,行为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只有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对于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施行)第2条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结语: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发,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局限了本土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了瑞安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助力“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