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开发属于哪类商标-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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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保护论坛成功举办

华南知识产权

2017-12-18

2017年12月9日,“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学术论坛于广州阳光酒店举行。本次论坛由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协办。100余名知识产权学界、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界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

在论坛开幕式上,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应思代表主办方作开场致辞,其对与会嘉宾表达了热烈的欢迎,并介绍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蓬勃发展的现状。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董鹏与法务经理刘昭瑜代表协办方致欢迎词。开幕式后,与会嘉宾以分论坛的形式围绕讲师“通知删除程序与互联网服务商注意义务”、“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保护与利益平衡”、“互联网商标保护与电子证据”、“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保护与商品类别”四大主题展开了主题演讲与讨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刘应思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董鹏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刘昭瑜

论坛一:通知删除程序与互联网服务商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程序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承担紧密联系,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对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稳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分论坛一以“通知删除程序与互联网服务商注意义务”为主题展开论讨,该分论坛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苏国生主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学军作为首位发言人,其分享的主题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通知删除原则与互联网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张学军庭长阐述了互联网服务商对通知删除制度发出的挑战,即在复杂的侵权判断案件中、纠纷损害不具有持续性的情况下、权利人恶意维权中“投诉原则”的适用性问题。对此,张庭长认为须回顾“通知删除”的制度性质,考虑避风港原则是否导致了间接侵权责任,其分析得出结论,即通知删除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抗辩要件,具有两种效果,其一是互联网服务商可以通过自己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来抗辩自身对扩大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是服务商可以通过自己积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来加大自己“不明知、不应知”的程度,为法院的司法认定提供考量。紧接着,张庭长对于对何为权利人有效的投诉和服务商针对有效投诉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之标准进行了探讨,对此,张庭长认为“合理措施”标准须符合以下两点:(1)采取了同行业普遍采用的技术措施;(2)服务商采用措施的成本以行业得以稳步健康发展为限度。

随后,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杨静安从现有的法律依据入手,对一系列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互联网服务商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服务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分工合作情况下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二是服务商应当知道或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三是服务商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同时,杨律师还对商标恶意投诉的具体情形以及通知删除制度运用的规制思路进行了阐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苏国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张学军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 杨静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负责人 郑志柱

该论坛的讨论环节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审判庭负责人郑志柱主持,与会嘉宾就直营平台的通知删除义务与责任承担、商标侵权的主观过错认定、收费网络服务商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应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如何定义网络服务商收到通知后,何时采取必要措施才符合“及时”的要求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分论坛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保护与利益平衡

互联网环境下,平行进口、定牌加工等活动中商标保护与利益平衡,是商标侵权领域的热门话题。分论坛二以此为主题展开论讨,该分论坛的主持人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建红。

首先,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一舟就“商标侵权的互联网+”主题进行了演讲。刘律师结合其代理的案件,深入浅出地从互联网对于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影响因素、互联网对权利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平行进口中的混淆影响与互联网的关系、互联网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管辖的影响四个方面展开阐述。最后,刘一舟律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利益平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认为每个个案都应对“利益平衡”进行考虑,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适用外,还须考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紧接着,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惠加进一步对跨境电商平行进口商标侵权问题发表演讲。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平行进口,谢教授首先提出了几个问题:互联网服务商如何应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侵权投诉;如何判断平行进口;平行进口是否造成混淆。其次,谢教授对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和种类进行了概括,并对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与“质量是否可存在差异”的问题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谢惠加教授提出了平行进口案件中出现的通过协议限制销售区域所带来“公平竞争与契约自由相”冲突问题,认为我国应当采用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对此类协议的效力应谨慎对待。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刘建红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一舟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教授 谢惠加

该论坛的讨论环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郑颖主持,就两位主讲人的发言内容,与会嘉宾对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为何相对专利领域出现更多争议;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与哪一主体的利益相冲突;平行进口与国家贸易政策关系等问题各抒己见。

分论坛三:互联网商标保护与电子证据

电子取证问题是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又一焦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司法界所关注的技术前沿问题。分论坛三以此为主题展开论讨,该分论坛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庄晓梅主持。

顺着林庭长抛出的一系列问题,厦门市美亚柏科学信息有限公司王勇副总经理随后在其演讲分享中为大家进行了释疑解惑。在分享中,王副总主要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对电子数据的存证进行了阐述。在介绍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存证方式时,他提到了做电子数据取证的时候四个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电子数据存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简单的底层的原始数据分析、分析比对整个软件系统、电子数据的故障恢复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通过王副总的介绍,与会嘉宾对电子数据的存证方式有了更为直观和形象的了解。随后,王副总还对非专业人员电子数据的存证方式进行了阐释,仍然是以具体案例为媒介,通过实例,王副总介绍了网页清洁,网页存证,以及动态的网页或者本地安装软件的存证过程,使得晦涩的专业技术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庄晓梅

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林子英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数法事业部副总 王勇

该论坛的讨论环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主审法官岳利浩主持,与会嘉宾就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公信度、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可信度、电子证据“时间戳”与“存证云”的区别、电子证据的收集标准等问题进行了互动探讨。

分论坛四: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保护与商品类别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分类与互联网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何判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分论坛四以“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保护与商品类别”展开最后的论讨,该分论坛的主持人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审判庭主审法官佘朝阳。

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张玲玲,其首先指出法官在审理商标案件时有一个基本宗旨,即保护知识产权。随后,对于商标注册领域遇到的“网络服务的知名度能否延及实体经济”这一问题,张玲玲法官结合其承办的案件,总结法院的观点,即商标未达驰名程度则不可进行跨类保护,实体经济中仍须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类别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服务商标进行保护。接着,对于“互联网模式下,如何判断商品或服务类别”这一问题,张玲玲法官指出现有法律规定的商品分类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发展。同时,张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须解决的“线上商品服务的有限性如何适应线下商品或者服务发展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问题,立法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最后,张法官提出了自己的几个疑惑点:关于商品类似的判断;如何弥合民事和商标授权侵权阶段对商品类似判断的思维方式和标准差异;商品类别的有限性能否满足广大企业真实的需求。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审判庭主审法官 佘朝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 张玲玲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汪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 朱文彬

该论坛的讨论环节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朱文彬主持,与会嘉宾就商标的显著性标准、互联网对商标法的冲击与挑战、APP名称与商标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此次论坛最后由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加教授做简要的总结发言,谢教授代表着主办方感谢各位嘉宾、演讲者和与会者的积极参与,并期待各位与会嘉宾在本次论坛的基础上继续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加强交流和研讨,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此次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黄丽珊、姚慧圆

图/黄丽珊、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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