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丨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办案手记丨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瑞安检察 2019-04-28 丨抽丝剥茧,溯本求源,欢迎翻阅瑞检《办案手记》丨 总第321期 以案 释法 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ARROW”卫浴产品系国内知名卫浴品牌,其中注册为“ARROW”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和第20类,包括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管子零件以及家具、镀银玻璃(镜子)、镜子(玻璃镜)等。 公安机关指控: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殷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网销售明知是假冒前述注册商标的龙头、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等商品,总计金额7.3万余元。认定上述所有商品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辩护人及有关机构认为: 本案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的名称均不一致,或者仅仅对上述商品的类似商品进行了注册,无法判断功能及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达到刑法上“同一种商品”的标准,故被告人殷某某销售的花洒、置物架、下水器、纸巾盒、扶手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均应当剔除,总计非法经营数额为3万余元,未达构罪标准。 瑞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 被告人殷某某销售的“花洒”与权利人注册的“喷水器”,“下水器”与“水暖装置管子零件”属于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置物架”属于权利人注册的“家具”的下位概念、被包含概念,为同一种商品,该部分金额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但纸巾盒、扶手由于与已注册商品在概念、功能及用途上均相去甚远,应予以剔除,故总计非法经营数额为6.3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瑞安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殷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做法 一 深入研究,提炼法律适用难点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之后,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发现该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适用难点: 首先,相关司法解释对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具有一定局限性。 “水饺”与“饺子” “汤圆”与“元宵” 利用命名不同行侵权之实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进行区分判断,但对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实际名称无法确定,例如用于洗脸槽排水的“下水器”的行业术语是什么无法确定,导致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用于判断商品名称同一性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缺乏操作规范。例如,本案中权利人注册的“水暖装置管子零件”的概念较为晦涩;注册的“喷水器”概念较为笼统,外延过于模糊,其概念和范围均难以明确,导致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 最后,《尼斯协定》对商品的体系分类与一般民众理解有所出入。例如,一般人认为“置物架”属于“家具”的一种,但根据《尼斯协定》“置物架”和“家具”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置物架”和“家具”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二 借助“外脑”,破解知产理论难题 瑞安市检察院近年来高度重视检校合作,去年10月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共建研究生科研实践基地。承办检察官利用该检校合作平台,建议召开研讨会,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家吴允锋副院长及其团队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后,从理论层面提出学界多种前沿观点,供承办检察官参考。 三 会商研讨,形成统一处理意见 在对相关法律适用难题进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与法院知识产权庭及权威商标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实务专家研讨、交流,对办理该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操作《尼斯分类》达成一致看法,同意承办检察官的观点。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公诉业务骨干培训班上也就该问题和与会的业务专家探讨交流,进一步完善了承办检察官的观点,形成结合类似群进行同一性对比的判断方法。 指导意义 一 服务非公,保障“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创建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发,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局限了本土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了企业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地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二 专业化办案,实现精准指控犯罪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等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案件,通过理论研究、实务交流等方式,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模式,提高办理知识产权能力水平,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精细化水平。同时,通过办理该案提炼出的结合类似群进行商品同一性比对的方法,为今后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借鉴。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积极服务“两个健康”,助推民营经济有序发展! 文字/审核:非凡 编辑:月夏动漫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