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终审宣判,乔丹体育IPO未来怎么办?盘点“山寨”体育大牌豪华套餐! “乔丹”商标案终审宣判,乔丹体育IPO未来怎么办?盘点“山寨”体育大牌豪华套餐! 泉州热门 2016-12-09 经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终审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昨日,乔丹体育方面就此事接受了晋江经济报记者采访。相关负责人表示,乔丹体育被判决需要商评委重新裁定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据悉,“乔丹”商标争议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介绍,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乔丹体育在目前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对乔丹体育而言,此次宣判并不会影响未来的经营。” 对于公司的下一步发展,该负责人表示,“长达4年的官司纠纷,公司仍稳健经营自有业务,继续慈善事业。接下来,公司也仍将继续按照既定战略目标、商业计划稳健经营,用更好的产品服务消费者,用更专业的能力服务运动爱好者。” 北京时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给出了最终的宣判。判定的结果为:1.撤销汉字“乔丹”的商标。2.驳回关于“QIAODAN”、“qiaodan”商标的诉讼。 也就是说,中国的乔丹公司以后不能再用汉字“乔丹”作为商标,但“QIAODAN”、“qiaodan”还是可以用的。 旷日持久的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显得十分高兴。乔丹本人也发表了相关声明,他写道:“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 事实上,这一次判决是乔丹本人在与乔丹体育公司的博弈中第一次取得实质性的成功。 谁赢谁输,并未真正见分晓。 最高法终审判决:中文“乔丹”商标撤销,拼音“qiaodan”维持 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 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对此,乔丹体育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尊重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声明指出,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对公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四年前,乔丹体育深陷“商标门”纠纷; 四年后,乔丹体育再度谋求IPO。 至此,这起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终于落下帷幕。 然而,最高法院判决“乔丹”商标应予撤销,这对以“乔丹”命名的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会带来多大的影响? 苦等四年,本已坎坷的IPO之路,难道就此黄了? 1 乔丹体育坎坷上市路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乔丹品牌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中国领先的体育用品品牌企业,福建省百强企业和福建省纳税前三十强企业。 2011年11月21日,证监会预披露了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 2011年11月25日,乔丹体育首发获通过。并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 但在上市前夕的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上市进程由此被暂停。 在一、二审中,迈克尔·乔丹均败诉。 也正是这起诉讼,让原本上市在望的乔丹体育迟迟拿不到上市批文。 今年4月,乔丹体育曾对外宣布重启IPO,还顺利通过了发审会,而这也是乔丹体育自2012年因诉讼被迫终止IPO以来再次冲击上市。目前,乔丹体育正在补充年报,其他事件还需要看证监会如何安排。 针对今日最高法院裁定,乔丹体育回应称,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IPO目前处在待发行阶段。 不过,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与四年前Michael Jordan诉状带来的影响一样,此次最高院的判决也会影响到IPO的进程。他指出,对投资者来说,此次判决可能会影响发行价格,同时对投资股票也将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乔丹体育目前已经过会,但不排除在考虑多方因素后,乔丹体育上市进程再次终止。 2 揭秘体育用品行业IPO现状 自2007年安踏体育开启上市之门后,国内体育用品行业便掀起了一股强大上市旋风。短短3年间,特步、361度、匹克体育、喜德龙、宝胜国际、中国动向、探路者等相继在境内外IPO。 福建体育品牌中,鸿星尔克最早上市,不过上市地在新加坡。安踏、特步、361度先后选择了香港上市。之后,富贵鸟本计划在港股上市,后又转A股,但不巧遇上IPO“关闸“,不得已再转香港上市。 唯有最后上市的贵人鸟,熬到A股重启IPO在境内上市。 前瞻君根据证监会公开信息,以下三家体育用品企业正在正常IPO排队中: 申报企业 IPO进度 保荐机构 企业简介 虎扑(上海)文化传播 已受理 中国国际金融 中国资源优势及营销实力的专业体育营销公司 上海力盛赛车文化 已反馈 申万宏源证券 国内汽车运动及赛车文化行业的领军企业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 已受理 中信证券 从健身器材开发、制造、经营,到健身服务、健身培训和健康管理的完整健康产业链 2.1 匹克体育欲回归A股 11月初,匹克体育董事长许景南现身中国体育产业集市(CSIM)厦门站,引发媒体格外关注。就在上周,在港上市的匹克体育(01968.HK)完成私有化退市。 要知道,当初之所以选择在香港上市,匹克就是看中了港股对品牌国际化的背书能力。在经历了2次IPO失败之后,匹克最终在2009年9月成功登陆香港资本市场。 如今,兜兜转转7年之后,匹克最终决定回归。 在匹克之外,港股上市的体育品牌回归A股的序幕正在拉开。 富贵鸟已经公告准备在A股IPO,下一个会是谁? 3 体育用品业IPO中的两大倒霉鬼 3.1 边城体育:排队两年,终撤回IPO申请 南京边城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多品牌户外用品的设计研发、组织生产、品牌运营和销售。产品范围包括户外服装、鞋类、户外装备配件等,目前公司在运营NORTHLAND、LOWA、LEKI三个欧洲知名户外品牌。截止2012年底,边城体育经营品牌的店铺数量突破500家,网点遍布全国一、二线城市的中、高级商场与多品牌户外店。 边城体育于2012年6月开始接受上市辅导,在过去近10年的发展历程中保持80%的年平均增长, 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3个亿,纳税2257万元。 在A股排队近2年边城体育最终撤回申请,关于终止IPO的原因,官方虽然并未进行任何解释,但前瞻投资顾问分析认为,业绩成长或是阻碍其IPO的最大障碍。 3.2 德尔惠:累觉不爱,止步A股 另一家不幸终止的德尔惠,是一家致力于运动鞋服及配饰研发、生产、行销为一体的体育用品企业。 德尔惠在运动品牌中的发展可谓是迅速的,在品牌发展之际,德尔惠也在为上市做准备。早在2012年4月,德尔惠便踏上了上市之路,并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于2013年,德尔惠正式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申请。 遗憾的是在2014年7月,备战上市多年的“德尔惠”,被列入终止审查名单,止步国内资本市场。 对于终止审查的原因,公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主要是国内IPO排队太长,企业等待的时间太久,实在是耗不起。同时,德尔惠目前正谋求到海外上市。 来自第三方的数据显示,2013年体育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575亿元,2006年时这一数值仅为983亿元,增速已经相当惊人。 前瞻产业研究院预计,2015年体育产业增加值即便超过4000亿元,也与之前预测的2025年5万亿元目标有很大的距离。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的年均增速将保持在30%左右,这将是产业链上各相关企业发展的大好机会。体育用品是体育产业的一个重要细分领域,市场也将迎来大爆发。 “乔丹”商标申请注册 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012年 “乔丹”商标惹争议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4-2015年 一审、二审判决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 最高法裁定提审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2016年4月16日 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4个小时的庭审时间里,各方围绕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争议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2016年12月8日 最高法院公开宣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 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针对乔丹公司的多项商标,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其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再审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2000年之前, 还没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个名词。2000年,原名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一家公司,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这家公司成立于1984年,略带讽刺意味的是,乔丹正是在那一年通过选秀进入的NBA。 2002年4月16日,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其中还包含了乔丹的两个儿子“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 在之后几年时间里,乔丹体育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曾独家赞助第十一届全运会运动装备。乔丹体育仅2010年一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惊人的29.1亿元,这其中,“乔丹”这个商标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为此,新浪网特意展开了调查,参与投票的人数达到了3773名网友。这其中有87.3%的网友认为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本人有着很大的关联,足见“乔丹”这个商标的巨大影响力。 2012年2月24日,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正式宣布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乔丹的姓名和形象,案件随后展开审理。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表示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多达78个相关的商标,但乔丹的要求随后被驳回。 乔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再度驳回了乔丹的诉讼。2012年5月,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再度败诉。而就在这时,乔丹体育公司却突然展开反击,将乔丹告上了法庭。 2013年4月7日,乔丹体育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运动员乔丹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让乔丹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金。乔丹体育方面当时表示,公司原计划在2012年3月底挂牌上市,然而由于运动员乔丹的诉讼,拖延了公司上市。 2014年11月27日-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乔丹与乔丹体育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理的结果为乔丹败诉。 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乔丹证据不足,乔丹体育胜诉。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12月8日,也就是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最终的结果:撤销汉字“乔丹”的商标。 ▍国产运动品牌的效仿之风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会让很多人联想到体育用品领域另一件侵权案——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这桩侵权案的审理同样漫长,从2008年8月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权开始,到2013年5月双方达成和解,耗时近5年之久,最终以“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告终。从此之后,“阿迪王”淡出公众视线。 而另一著名运动品牌也迎来了自己的效仿者。6月29日,美国品牌Under Armour对福建省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且向福建廷飞龙及其关联公司将索赔至少一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乔丹”对决“乔丹”的闹剧,并非第一次出现。早在8年前,人们就对“阿迪达斯”和“阿迪王”津津乐道。不过,幸运的是,阿迪王的商标最终判给了阿迪达斯,阿迪达斯也没有索要阿迪王的上亿赔偿,两者以握手言和的愉快方式告终。 另外一个山寨与正品的相爱相杀,则是很多人亲身体会的尴尬。不少消费者花高价钱买了一双新百伦(New Balance),结果遭到其它朋友的耻笑,因为TA买到的是一双读音相似的山寨货——纽巴伦(newbalur)。 只不过,相对于阿迪王和乔丹体育,纽巴伦就幸运多了,它仍好好地活在市面上,尽管人们不断深受其害,不断对它吐槽。 针对接二连三的体育品牌真假门风波,网友甚至恶搞了一组体育品牌图片,昭示对山寨产品的嫌恶。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乔丹体育、阿迪王、纽巴伦都是中国福建的(前两者是晋江,后者搜查不出具体生产地)。除了上述几个,晋江还盛产“姚明”、“科比”、“易建联”等牛气冲天的体育品牌,其线下生产与莆田系的线上推广形成一个完美的O2O生态闭环。 事实上,在中国,类似乔丹事件的侵权品牌还有很多。对应于与NBA球星史蒂芬-库里签约的品牌安德玛,国内山寨品牌推出了安可玛汀,无论在标志还是在名称上都与安德玛极为相似。 除此之外,中国著名篮球运动员易建联的“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也被抢注,商家竟然奇葩的解释道:“易建联的意思是容易建立联系的简称。” 姚明也曾深受侵权的伤害,“姚明一代”,曾经姚明团队还为此打过官司,这个并不是姚明授权的商标。 就连近年来状态十分出色的华裔运动员林书豪也免不了山寨的危害。 “科比”,K8,KOBE,这些英文无时无刻不在提醒你他们与科比的关系,但实际上没啥关系。 “艾弗森”这个商标曾经是一个侵权的品牌,但后来获得了NBA球星艾弗森的授权,因此变成了一个合法的品牌。 所以你以为就这样了?呵呵,年轻人毕竟年轻啊,接着往下看: 耐克王!就问耐克怕不怕! 阿迪王!你值得拥有! 看仔细了,这不是李宁!这是Li-Ming!你现在知道李宁为啥换Logo了吧。 背靠背国际有限公司,分分钟国际大牌的节奏! 终极大牌!秒杀一切的存在!告诉我你看到了几个牌子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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