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跨区域判决缓刑犯收监执行 原创 任燕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18-06-07 很 I 高 I 兴 I 你 I 关 I 注 希 I 望 I 你 I 别 I 离 I 开 ♫. ♪~♬..♩ 玉泉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 跨区域判决缓刑犯收监执行 01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监所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检察力度,于近日依法监督一起跨区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02 03 2017年2月24日张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长和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9月玉泉区司法局给予张某两次警告。从2018年1月25日以后张某再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也无法联系上张某。 经查,张某于2018年1月18日因无证驾驶,被托县交警队查获,并给予其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04 05 2018年2月5日玉泉区司法局向原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我院监所检察科调查了解该案全部过程后,向新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新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我院检察建议,于2018年5月14日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裁定撤销缓刑二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我院收到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收监执行的通知后,全程监督检察玉泉区司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落实收监工作,2018年5月24日,将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投送到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收押。 2018年我院监所检察科把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监外执行的收监检察工作作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震慑了不服从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管理认识不足的矫正人员。我院将不断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信息共享,日常监督与定期检察相结合,切实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检察工作。 06 文字 / 任燕 图片 / 网络 长按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