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商标”仍被起诉,只因...... 权 明 白 嗨!大家好,“权明白”来啦! 苏州吴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被告明明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使用的就是自己注册的商标,却仍然被诉至法院,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进入本期的“权明白”知识普及。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有着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则是吴江盛泽的一家纺织公司。引起原被告双方纠纷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的美术图案,该图案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抽象组合在一起,已经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该图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告创作的图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因此,“权明白”在这里要提醒大家。 1.商标图案千万不要从网上找一个就“拿来即用”、“照抄照搬”。 2.委托他人设计商标,委托合同中一定要明确侵权责任。 3.谨记,搜索网上的“素材”,固然可以理解,但“素材”的作用是“启发”我们,将“素材”做出80%以上的调整,才有可能避免“侵权”。 如果有想要注册商标的小伙伴,欢迎来找“权明白”哦! 编辑:冠君 权明白 / 校对:冠君 权明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