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心图案商标-红心属于商标图形

提问时间:2020-07-2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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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中国社会工作”标志

【认识】“中国社会工作”标志

青羊社工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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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9日,民政部正式发布“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标志由上方图形与下方“中国社会工作”中英文文字构成。上方图形为红心,内含中文书写体“社工”。书写体“社”字,既蕴含中文“社”字,也蕴含中文“工”字,两字浑然一体,点明主题。图形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着我国社会工作坚持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之路。“社工”书写体采用白色,寓意广大社工以高尚、纯洁、正直的情操开展社会工作。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形象生动,内涵丰富,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我国社会工作形象的集中体现,具有标示、识别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场所的重要作用。点击视频,随小编一起了解!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使用管理,增强社会工作认知认同度,提升社会工作整体品牌形象,扩大社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是指由民政部发布,用于识别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场所以及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的标志。

标志由内含中文书写体“社”字的红心图形与“中国社会工作”中英文文字构成。标志样式见民政部发布方案。

第三条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所有权属于民政部,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官方标志备案。

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该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样式与应用规范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凡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应当符合标志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构图比例、颜色标准等规范要求,标志图形和文字不得拆分单独使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有权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

各使用主体在组织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和活动中,可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中心应悬挂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可与本地区、本单位社会工作标志同时使用,在同时使用时,应保证“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处于主体(或优先)地位。

第六条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可以应用于社会工作者胸牌、徽章、办公桌标,以及与社会工作有关的专业服务、公益活动、会议、宣传用品、证书证件、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

第七条 “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宣传推广并对标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使用主体应当定期、主动对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

有下列侵害“中国社会工作”标志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损、毁坏“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修改、传播、制作“中国社会工作”标志的;

(三)在与社会工作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志的;

(四)使用“中国社会工作”标志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侵犯“中国社会工作”标志专用权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困难,找社工”已逐渐成为大家口耳相传的一句话,社会工作者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卓越的服务成效赢得了社会认同和群众认可。社工帮您解决困难、社工为您撑起希望、社工助您实现梦想,新起点,新征程!追梦路上,社工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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