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木 商标种类-红木 商标

提问时间:2020-07-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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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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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非显著性部分易造成误认的几种情形

捷成知识产权

6天前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商事 主体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逐 年增加,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成为申请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与大家分享《商标法》中误认条款在实质审查中的理解与适用,对申请人有效避开申请误区,节约商标申请时间成本提供一点帮助。

一、法律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 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误认为理由驳回的情形在商标审查中适用范围较广,适用情况较为繁杂。下面,笔者通过案例与大家重点探讨一下因非显著部分易产生误认而被驳回的几种常见情形。

二、案例解析

(一)与指定商品不同种类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二)因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原料、品质特点而产生误认的商标

(三)其他容易产生误认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法》和《驳回通知书》 中已明确表述,易产生误认的部分“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使 用。例如五星级饭店在经营中使用五星标志,是因 为经过星级饭店标志证明审核并授权使用的。尽管 如此,笔者仍然希望申请人能够合理设计商标非显 著性部分并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以为其商标品牌 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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