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20项家居商标-红日 商标素材

提问时间:2020-07-29 10:27
共1个精选答案
迅法网商标注册 2020-07-29 10:27
最佳答案

相关小视频

商标5000万赔偿!“红日”“红日E家”原来不是一家?_公司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红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睿尚公司等被告共同向红日公司赔偿5000万!

红日VS红日E家

广东红日公司从1993年起持续使用“红日”字号,经营的“红日”牌厨卫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获得了多项荣誉。

在不断地经营中,红日商标渐渐被大众所熟知,而“红日及图”注册商标也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曾是广州红日公司市场部员工,石某文于2016年离职后便成立了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美公司)。

智美公司制造“红日E家”集成灶产品,联合广州红日公司在江西、河北、河南、陕西4家原省级经销商,利用广州红日公司与经销商共同建立的销售渠道和网点,进行大规模销售。

于是,智美公司在终端门店同时使用“红日厨卫”(原系广州红日公司招牌)、“红日E家”招牌,同时销售广州红日的产品。

随后广州红日在市场调研后,在2017年将智美公司、4家省级经销商等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恶意明显,获利巨大,全额支持了广州红日公司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智美公司等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从广州红日公司的企业科研实力和所获荣誉、市场开拓及产品销量情况、企业宣传和品牌打造方面来看,在智美公司制造、销售“红日E家”产品前,“红日”字号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智美公司和4家经销商在明知广州红日公司知名度的情况下,仍联手利用广州红日公司原销售渠道和网点,将生产同类型产品的“红日E家”与“红日”并列销售,配合各种宣传与营销手段,误导公众以为二者同属一家,甚至声称“红日E家”是“红日厨卫”的升级版,攀附恶意明显。

相关行为容易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表明,广州红日公司因被侵权的损失巨大,仅2016年就7400余万元,智美公司及4家省级经销商的侵权获利更甚。

被诉行为具有极强的设计性、整体性和目的性,且智美公司等在诉讼中不仅拒不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还在诉中禁令作出之后继续销售被诉产品,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智美公司赔偿广州红日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4家省级经销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百利来温馨提示:近几年,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或涉及金额巨大、或历时长久,无论是哪一方得胜,都对企业的品牌和经营造成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只有前期保护好商标、布局好商标,才能让品牌的未来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