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9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中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综罚〔 2020 〕1号 当事人:天津中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金翠路西六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焕成 联系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宁车沽乡北村百荣里6排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身份; 证据三:当事人被委托人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2份、交接班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 证据五: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复印件1份、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印件1份、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加油站合法建设完成并处于试运行阶段; 证据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应急罚【2019】危17号复印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安全生产罚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试运行期间无经营行为; 证据八:金翠加油站交接班报表(2019年12月12日)1份,证明当事人正式经营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整改情况说明1份、整改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1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稽罚告〔2020〕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加油站的灯牌、罩棚外檐及办公用房墙体上使用的图案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对其加油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图案标识自行遮挡并向我局递交了整改情况说明,及时改正了涉嫌违法行为,且正式营业时间较短,影响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7日